(原标题:契税法9月1日施行!买房契税税率有变化吗?税收优惠还适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减免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相关服务与征管事项,同时完成了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这意味着契税法施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作为和房屋买卖紧密联系的税种,多数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对契税并不陌生。按照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均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法施行后,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税率有变化吗?优惠政策是否继续适用?
多数地区契税税率平移
8省份税率下调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契税法。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记者梳理后发现,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以前的优惠政策还适用吗?
值得关注的是,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享受的两项契税优惠政策仍然适用。根据财税〔2016〕23号文: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该项政策)
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以下契税优惠政策在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
一是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是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公告》中已经明确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税收征管有何变化?
契税法施行在即。刘宜表示,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税法配套操作文件,调整了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简并申报环节。契税法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税务总局据此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填报办证日期的选项,在规范业务办理的同时,主动简化其他表单选项,涉及税目的选项由原来的25个删减为12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要求,纳税人办理契税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各地税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地为税法施行做足准备。青海省税务系统组织征管一线税务干部进行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征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公告栏等平台,向纳税人详细介绍新税法与原暂行条例的变化和区别。宁波市税务局安排业务骨干对关键流程环节进行针对性测试,对申报压力和各类突发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税法顺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