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布案例!基金业协会详解私募基金备案三类典型

来源:金融界 2021-09-01 2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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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协会发布的首批案例,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

(原标题:首次发布案例!基金业协会详解私募基金备案三类典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首次发布重磅案例。

9月1日,协会发布的首批案例,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并没有创设新的备案要求和规则,只是对现有的备案要求进行了解释和重申,进一步提升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协会表示,之后将不定期梳理私募基金备案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并通过案例形式发布。

不予备案案例一: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案例一: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B备案申请,B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载体,拟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票。

解读:这一案例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的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的意见,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并按照激励机制来约束和规范员工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据了解,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金备案申请,并计划后期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对于此类备案申请,基金业协会观点非常明确:不予备案。

私募基金主要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其设立的目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进行自主投资决策,实现资产增值。在此过程中,管理人获得相应的管理费和报酬,投资者按照基金份额来承担相应风险,并获取相应收益。而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单纯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不是代客理财,因此不属于私募基金的备案范围,对于过往的这类案例,协会都执行了不予备案的决定。

不予备案案例二:

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案例二:合伙企业A于2018年成立,成立后作为一般实体企业运营并对外进行投资,未以私募基金形式运作。近期,由于合伙企业A投资的项目即将上市,为享受私募基金相关股东减持优惠政策,合伙企业A将原有普通合伙人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B,并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以补充基金合同必备要素,同时补充签署私募基金募集监督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后,提交备案申请。

解读:这类案例近期较为普遍也较为突出,大量的有限合伙企业前期以实体企业对外经营,但近期由于一些投资项目面临上市或要享受减持优惠或税收优惠,希望通过激进的模式带来便利,才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方式也比较简单粗暴:即把原来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更换为一个已经登记的具有管理人资格的管理人,然后摇身一变让有限合伙来申请备案。所有针对基金的相关材料,比如募集监督行为的相关协议、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前期都没有,是后期补充提交的。因为组织形式的限制,此类情况几乎只会出现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中。

协会对于此类备案观点也非常明确:私募基金应该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相关活动。而在一般实体企业后期改造来获取基金身份的这类案例当中,合伙企业最开始设立时,并非以基金运作为目的的,没有按照基金的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也不具有基金这些特征的,实质上并不是私募基金。因此,对于此类后期通过改造以获取基金身份、享受便利条件的情况,协会明确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案例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

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企业B备案申请,该合伙企业投资者只有两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未对外募集资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其高管人员专设的投资平台,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提交备案申请。

解读:这是近期出现的一个极端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但是合伙企业有且只有两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没有任何的外部投资者。协会跟管理人沟通之后了解到,这是为管理人的高管专门设立的投资平台,设立目的是为了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申请备案成为基金。

对于这种员工跟投平台申请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的行为,协会认为,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在此类案例中,两位投资者都是管理员自己的员工,合伙企业只是员工的一个跟投平台,没有任何外部募集行为,没有任何的外部投资者,这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协会对于此类情况明确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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