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港发行巨灾债券

来源:中新经纬 2021-09-27 1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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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会: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港发行巨灾债券)

中新经纬9月27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27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通知》重点对五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巨灾债券的适用范围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巨灾风险损失;

二是明确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应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并具有健全的分出保险公司保护机制;

三是明确SPI可作为特殊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登记并接受保险公司分出的巨灾风险,豁免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相关监管要求;

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境内及香港相关法律,加强法律、信用等风险管控,确保巨灾债券发行合法、合规、安全;

五是明确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的信息报告要求。

根据《通知》,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

(二)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

(三)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再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再保险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一)公司名称;(二)公司地址;(三)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营业许可;(四)公司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五)托管金融机构名称及注册地;(六)再保险结算银行账户信息;(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自动进入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巨灾债券发行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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