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两个索赔时间段范围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肖宏娟 2021-10-12 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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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延安必康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两个索赔时间段范围)

10月11日晚间,延安必康(002411)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西安中院对吴燕芬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005.86元。

根据公告显示,原告吴燕芬诉讼请求被告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2513.10万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85.03元,合计42598.13元。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延安必康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西安中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告吴燕芬的股票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最终,西安中院判决延安必康向原告吴燕芬支付赔偿款合计25005.86元。

延安必康在公告中表示,上述判决系西安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延安必康有两个可索赔的时间段:(1)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3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并在2020年2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延安必康索赔案源于2020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西安中院起诉延安必康索赔。今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诉状,随后对该案启动示范判决机制。

据延安必康2021年半年报披露,截至今年7月27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数量合计501件,涉案金额为9789.38万元,均处于民事诉讼一审程序阶段。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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