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科金融一案件被法院认为符合套路贷特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新金融 黄玉洁 2021-10-19 18: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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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即科金融一案件被法院认为符合套路贷特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蓝鲸财经获悉,即科金融旗下全资子公司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即科保理”)因为医美公司放贷提供保理服务而卷入一起合同纠纷案。在案件中,法院认为即科保理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相关特征。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即科保理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即科保理与第三方医美公司丽珍公司达成口头保理业务协议,前者为到丽珍公司进行整形服务客户的应收分期账款提供保理服务。

客户王某为支付在丽珍公司进行医美的手术费3.8万元,与丽珍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分期支付协议》,约定王某以分12期付款的形式支付3.8万元消费款项,并同意丽珍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每期应付款金额为3622.66元;如逾期,则王某需按原定服务价的万分之五支付风险管理费,并按逾期次数加付欠付款项5%的风险管理费;王某同意丽珍公司有权将上述债权转让与第三方。

2018年4月3日,即科保理与丽珍公司签订《保理明细确认书》,双方确认丽珍公司将其对王某的应收账款43472元转让给即科保理,保理服务费为2707.94元。当日,丽珍公司、即科保理、王某签署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丽珍公司将其对王某的应收账款43472元转让给即科保理,请王某向即科保理履行全部义务。

此外,王某提交了《委托贷款服务申请表》,同意由即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代扣服务支付其应付款项。次日,王某在丽珍公司实施了医美手术。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偿还了7个月的分期款后开始逾期未还款,截至2019年4月13日,王某尚欠付原告即科保理本金1.27万元、逾期滞纳金1210元、罚息1159元、逾期手续费1824元。即科保理经催款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即科保理通过与丽珍公司达成保理协议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王某使用,收取手续费,并在违约时收取高额风险管理费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相关特征,且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其经营保理业务或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关资质,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法院驳回了即科保理的起诉。

涉嫌刑事犯罪方面,贷款巨头平安普惠也曾获法院类似判决。在被指正涉嫌套路贷时,平安普惠质证时承认关联公司和担保行为的真实性,法院方面则认为因涉嫌经济犯罪要求其向金融保险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2019年10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公布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后续的部分裁判文书屡次做出上述类似表述。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29日公开披露的《刘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刘某表示其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金安小贷”)签订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0.8万元,但金安小贷却巧立名目收取上诉人1280元,一审法院以10.8万元为本金计算代偿数额,增加了上诉人的责任。

自从金安小贷公司放款后,每月的保费、服务费和本息均从平安账户扣划,本质上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变相加息,各种费用相加,远远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标准,超出部分应依法不予保护。上诉人扣划账户系平安普惠,与平安保险及金安小贷公司属关联性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显示二审中,刘某向法院提交启信宝查询截图2份,拟证明金安小贷公司与平安普惠存在关联,涉嫌套路贷。平安保险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另外,平安保险同时也向法院提交《联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其与重庆金安小贷公司、民生银行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法院经认证,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表示,刘某提出的平安保险及金安小贷公司属关联性公司,与平安普惠串通,本案借款担保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等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刘某可以向金融保险监管机构、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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