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泸州市整治白酒生产秩序,严令禁止六类情形)
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酒业发展促进局关于规范全市白酒生产秩序的通告。
通告称,近年来,我市白酒产业迅猛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规范我市白酒生产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许可(备案)生产白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白酒生产单位(含小作坊,下同)生产白酒均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备案证。
二、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白酒生产单位应严格按食品生产许可(备案)核准的标准和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白酒,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白酒小作坊仅能使用传统纯粮固态酿制工艺生产白酒。
三、严禁非法添加。严禁使用工业糖化酶等非食用物质用于白酒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非法物质,严禁在白酒中加入甜蜜素、增味剂、增稠剂等其他禁止添加的物质。
四、严禁虚假宣传。严禁将液态法或固液法酒宣称为固态法酒;严禁将采用食用酒精勾兑或窜蒸等不符合大曲酱香酿造工艺标准的工艺生产的白酒宣称为大曲酱香酒;严禁将采用食用酒精勾兑或窜蒸等不符合浓香型酒工艺标准的工艺生产的白酒宣称为传统浓香型白酒。
五、严禁侵犯知识产权。严禁假冒酒类注册商标、专利,侵犯他人商标、专利权;严禁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六、严禁仿冒混淆。严禁擅自使用泸州老窖、郎酒等酒类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白酒生产单位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拒不整改的,将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