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美案”效果显现 A股市场掀起独董“辞职潮”)
本报讯(记者 张曌)作为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康美案”一审判决要求在报告中签字的5名独董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受此震慑,近期A股掀起一波独董“辞职潮”。
根据广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审判决,康美药业需对投资者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在定期报告中签字的独董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因在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原本看似“肥缺”的独董职务,陡然变成 “高危职业”。近期不少A股公司独董递交辞呈。11月17日,A股首例因财务造假被罚款逾千万的广东榕泰收到独董冯育升的辞呈;11月12日,ST光一收到独董周友梅的辞呈。此外,11月12日至19日期间,富春环保、开山股份、真视通、华电能源、辽宁成大、漳州发展、广田集团、大恒科技、中马传动、星源材质等公司独董纷纷递交辞呈。昨晚,金花股份更是公告称,收到独董张小燕提交的要求公司尽快披露辞职事宜的书面文件。
“康美案一审判决五位独董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具有重大警示意义,或引发独董制度的重大变革。早在2003年,最高院出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高管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厉健还表示,在其早些年代理的虚假陈述案件中,由于投资者索赔规模不大,大部分被告公司具有赔付能力,因此,通常不会把被处罚的独董列为被告。最近几年,由于索赔规模倍增,部分被告公司面临退市、破产,无力履行生效判决,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起诉公司的同时,会把被处罚的独董也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案”为典型。
“从大批独董辞职可以看出,‘康美案’启动新《证券法》下的‘核条款’——特别代表人诉讼对资本市场影响巨大。”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认为,“一方面,独董任职风险大大增加,若其未勤勉尽责将承担上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为公司及其高管、独董以及中介机构敲响警钟,只有履行真实信披义务才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