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案、新纶新材索赔案均取得进展 投资者勿错过挽回损失的良机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许立婷 2021-12-02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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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惠而浦案、新纶新材索赔案均取得进展 投资者勿错过挽回损失的良机)

起诉惠而浦(60098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安徽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惠而浦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受损,应向投资者方某赔偿损失28万余元。这一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审法院曾判决方某败诉。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此案二审有三大争议焦点:惠而浦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更正日为哪一天;方某的投资损失与惠而浦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某的投资损失是否受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

安徽高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所投资的惠而浦股票,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更正日之前买入,并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以后卖出而产生的损失,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方某的投资损失与惠而浦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酌定扣除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因素的比例为70%,支持赔偿投资者损失比例为30%,安徽高院终审判决惠而浦向方某赔偿损失28万余元。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凡是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买入惠而浦股票,且在2017年7月26日仍持有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6666)报名,参与索赔。

此外,新纶新材(原名:新纶科技,代码:002341)索赔案也取得实质进展。深圳中院下达一审判决书,确认新纶新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此前,公司已与部分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这是该系列索赔案的首例判决。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关于请求确认被告新纶新材行为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已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核算。

根据判决结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凡是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且截至2019年6月25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6666)报名,参与集体诉讼。

新纶新材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投资者诉讼索赔涉案金额合计11230.78万元,其中部分案件已调解,部分调解案件已履行完毕,公司预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为11106.95万元。可见,公司为应对赔偿投资者已经做好了准备。王智斌同时表示,公司更名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记者 许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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