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违规被自然人起诉,加加食品:不承担经济赔偿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产经 李振兴 2021-12-07 17: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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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加加食品发布公告称,就自然人陈烨铭诉加加食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烨铭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并且,加加食品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此前,加加食品曾因违规披露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原标题:披露违规被自然人起诉,加加食品:不承担经济赔偿)

12月7日,加加食品发布公告称,就自然人陈烨铭诉加加食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烨铭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并且,加加食品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此前,加加食品曾因违规披露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据了解,2020年10月27日,加加食品披露,自然人陈烨铭就加加食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振、杨子江、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依次列为被告二至被告八。陈烨铭请求判令:加加食品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等合计11217699.7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八对加加食品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021年4月12日,加加食品收到长沙市中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021年5月24日,加加食品收到长沙市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陈烨铭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湘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64.84元,由陈烨铭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该事件的影响,加加食品方面称,在本案中加加食品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申阳中、夏正标、周明强、陈炳周4人也曾就加加食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对加加食品以及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四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合计121961.76元。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财务造假,虚报信息之类。

据了解,加加食品曾经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2018年4月28日,加加食品发布了《关于公司违规开具商业票据、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内容包括公司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事项;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和公司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6月6日,加加食品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出炉,证监会对加加实施了行政处罚。2020年2月12日,加加食品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及相关当事人存在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等信披违法违规行为。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控股股东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时任加加食品董事长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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