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涉嫌违法 中润资源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肖宏娟 2021-12-13 2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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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涉嫌违法 中润资源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中润资源(000506)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近日,中润资源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12月9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0000万元,截至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00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至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0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0000万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根据相关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证监会指出,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中润资源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凡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中润资源,并在2018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业绩方面,中润资源此前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7.91亿元,同比增长173.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461.59万元。

记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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