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子公司荐股软件被证监局要求整改,因无证人员主导开发销售等违规,曾有员工无证荐股、法院判决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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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再收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

(原标题:同花顺子公司荐股软件被证监局要求整改,因无证人员主导开发销售等违规,曾有员工无证荐股、法院判决非职务行为)

12月28日,同花顺(300033)公告,旗下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下称 “同花顺云”)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浙江监管局核查,同花顺云公司开发并销售的荐股软件由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主导;此外,部分营销、服务人员存在夸大、虚假宣传以及变相承诺收益,部分提供投资建议人员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个别营销人员私下收取客户费用;另在业务推广环节,在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的情况下,即向客户推荐具体软件,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漏洞;且未按时向浙江监管局报告公司负责人变更事项。

最后,浙江监管局表示,“同顺号”是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公众平台,同花顺云作为运营主体对“同顺号”中涉及投资咨询服务未尽到合规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部分规定。

工商信息显示,同花顺云成立于2001年,由上市公司全资持有。同花顺云曾陷服务合同纠纷。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主张同花顺提供大金融炒股自动炒股软件涉及代理炒股,法院判定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大金融软件对股票、资金的操作系由同花顺控制。该案涉及同花顺原员工王某明,

对于王某明的行为,法院认定浙江证监局此前对同花顺云的处分措施决定明确,王某明存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职业资格但私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而原告与同花顺方面的合同明确用户不应将资金和账密教给平台或工作人员,因此王某明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法院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2018年,浙江证监局指出,王某明在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存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私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要求同花顺云根据本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王某明的决定。

同花顺云官网显示,软件产品包括价投至尊、金融大师、财富先锋、同顺管家以及大研究年费16880元至8万元不等,智能投资管理系统进阶版未500元每月。

10月,同花顺旗下全资子公司就曾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10月28日上午,浙江证监局发现“同花顺”APP出险异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同花顺网络”)未立即报告信息系统异常情况,。因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同花顺网络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日,同花顺App部分用户出现登录异常,数据短时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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