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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国种业升级护航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波 2021-12-29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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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丨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国种业升级护航)

12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好初级产品供给是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12月24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做出了最新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强原创保护;扩大品种保护范围,维护品种权人权益;加大惩罚力度,保护合法权益,肃清市场格局。

粮食安全是中国重中之重的问题,而种业是农业的“芯片”,位于粮食产业链的最前端,其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家粮食供给,因而种业关系国家战略,同时种业也关系着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本次种子法修改显示了国家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调,相关制度的完善将为中国种业升级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催化剂,所有行业皆是如此,种业也不例外。虽然国家在近几年加大了对假种子、套牌种子、盗版种子的打击力度,但由于侵权容易、违法成本低、取证与验证困难、时间长、过程繁琐等原因,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由于盗取他人育种材料或育种成果所获得的回报相当高,因此不少人会铤而走险。本次种子法修改加大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使侵权者或潜在侵权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敬畏,并为维权者提供更有力的武器。

修改后的种子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有研究表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利于一国作物育种科技创新,可以促进作物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加,而且相对于研发强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研发弱国的作物育种科技创新促进作用更大。因此这次引入这一制度是给中国的种子知识产权增加了一重保护。

只有做好农作物知识产权保护,种子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够提升。种子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知识产权,方可在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最终凭借优势市场地位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反过来又能激发种子企业再次创新,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如果侵权者很容易非法获取他人育种成果,所得到的惩罚又很轻,种子企业就不愿进行相关技术创新,甚至可能减少投入。让愿意冒险探索的优质种子企业获取应有的经济回报,是打开这一良性循环机制的重要着力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使外资企业加大在中国的研发投入或者在中国建立创新中心,借助国际合作的力量提升中国种业实力。当然,各研发单位或机构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也须提升,形成权益保护的坚固屏障。

目前中国的种业自主研发主要集中在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具有科研院所背景的种子公司、部分大型国有种子企业或其他少数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种子企业很少。因企业自身需要和国家的定向资金支持,近年来中国种子企业的研发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力度大幅提升,但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的种子企业仍有差距。只有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才能促使中国种子企业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研发投资水平。

随着种子法的修订,目前中国的种业法律法规和管理司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法律法规之间,以及各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协同不够,有必要在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联合执法。同时,基层管理和执法环节有待改善和提高,尤其是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导致的或庇护的种业侵权行为,还需对侵权现象及举报高度重视,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种子企业对法律制度的信心,激励其创新精神。

目前中国种业市场规模排名世界第二,发展迅猛,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但行业集中程度较低是中国种业的软肋之一。借助新修改的种子法加强种子资源保护的机会,应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改变当前“小、弱、散”的状态,使具备育繁推一体化实力的种子企业不断,最终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给种子行业创造一个更好的明天。

(作者:刘波 编辑:洪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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