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大开放 四地跨境贸易投资迈向高水平)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记者了解到,上述四个试点地区的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在外汇局相关分局网站挂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涵盖资本项目改革、经常项目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在资本项目改革方面,一是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
例如,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借用外债方面,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对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部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外汇局可按照实需原则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借用外债。
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也有新进展。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四个试点地区适度扩大对外资产转让的参与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允许试点区域的银行和代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此前北京、杭州等地就开始探索银行不良贷款对外转让。此次试点地区的外汇局分局会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实行逐笔登记,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形成的外债,不纳入银行和代理机构自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二是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例如,海南自贸港洋浦经济开发区对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其所有者权益的0.8倍。
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国家外汇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