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建部:“十四五”推动长江流域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其中提到,支持上海、无锡、武汉、长沙等城市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技术创新,探索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聚合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道路、城市建筑等多类城市数据,打造支撑多类应用的“车城网”平台。
到 2025 年,长江经济带初步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率先建成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转型发展地区。城市生态修复成效显著,都市圈和大城市基本建成可持续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绿色出行品质显著提升,绿色社区和绿色建筑广泛推广;流域区域协调建设治理水平更加高效,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显著增强,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城乡建设环境品质明显提升,沿江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获得有力推进;智能化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风貌更加彰显,城乡风貌改善显著,长江大河文明价值得到充分彰显;城乡建设领域低碳减排成效显著,城乡建设引导的绿色生活方式初步形成。
“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
前言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城镇和人口分布最密集的地区之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城乡建设领域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主战场,创新长江经济带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模式,有利于引领全国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沿江省市推进生态环境整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总体平稳、结构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编制《“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统筹“十四五”期间长江经济带城乡建设目标、方向和任务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为核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基本原则
——绿色低碳,系统治污。坚定不移将新发展理念贯穿长江经济带城乡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探索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新模式、新路径。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着力补齐短板。
——区域协调,系统治理。不断提高长江经济带区域、流域协调水平,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推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坚持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区、分类、分段推进城乡建设行动实施,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着力解决长江经济带城乡建设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通过实施城市更新与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居住社区建设短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创新驱动,文化传承。以“新城建”对接“新基建”,引领城市“智慧化”新发展,塑造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保护传承长江历史文化,彰显体系完整、主题鲜明的长江历史文脉,突出长江上中下游历史文化特色,把长江历史文化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
(三)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长江经济带初步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率先建成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转型发地区。城市生态修复成效显著,都市圈和大城市基本建成可持续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绿色出行品质显著提升,绿色社区和绿色建筑广泛推广;流域区域协调建设治理水平更加高效,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显著增强,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城乡建设环境品质明显提升,沿江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获得有力推进;智能化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风貌更加彰显,城乡风貌改善显著,长江大河文明价值得到充分彰显;城乡建设领域低碳减排成效显著,城乡建设引导的绿色生活方式初步形成。
第二章 城市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行动
响应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促进长江经济带城乡建
设绿色低碳发展。围绕城市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施城市生
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建设生态城市基础设施网络体系,生态城
市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提升绿色出行品质,创建绿色社区,
推广绿色建筑,共谱绿色低碳发展新篇章。
(一)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
1.构建长江生态绿道网络。协调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城市内外绿道建设标准,连通城市生态绿道,协同建设长江国家级生态绿道网络。重点推进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黔中、滇中等城市群地区及沿江都市圈地区的城乡滨江绿道建设。在沿江、沿湖、滨水、环山等地区,推进城乡公园、线性绿廊、通风廊道、景观视廊、环城绿带布局,形成与区域连通融合的有机蓝绿生态网络,为城市提供绿色健康的休闲游憩环境。上游地区推广重庆、成都等城市建设经验,建设山水连通融合的清水绿廊;中游地区以南昌、九江、黄石、黄冈、鄂州、武汉、咸宁、荆州、岳阳、长沙等沿江城市为重点,建设串联鄱阳湖、洞庭湖等湖泊的滨江清水绿廊;下游三角洲地区推广上海、南通、常州、南京等城市推进江岸线整治、沿江生态廊道建设先进经验,结合化工企业清理腾退、岸线自然修复等建设河湖连通、水清岸绿的平原河网清水绿廊和沿海生态绿廊。到 2025 年,长江经济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万人拥有绿道长度超过 1.0 公里。
2.修复城市水体,完善绿地系统。总结推广三亚、徐州、景德镇等“城市双修”试点经验,坚持基于自然修复的解决方案,探索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补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的方式、长效机制和评价标准。系统修复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山体、废地,重塑城市健康自然的水体岸线。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保护城市山水格局和自然风光,增加城市碳汇,营造绿色健康的城市生活环境。利用河流水系布局城市生态绿地,结合山边、水滨、道路建设绿道,合理布局城市绿带、绿心、绿楔、绿环等结构性绿地,推进城市立体绿化,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到 2025 年,长江经济带县级及以上城市绿地率超过 40%。
(二)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3.发挥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城市的引领作用。编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进一步总结镇江、池州、萍乡、武汉、重庆、宁等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阶段经验,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探索创新,形成区域示范效应。上游城市注重保护“山水城”格局,持续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中下游城市注重协调洪涝关系,完善蓄排平衡体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推动杭州、无锡、宿迁、马鞍山、鹰潭、岳阳、孝感、泸州等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相关工作。
4.建设节水型城市。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快实施 50 年以上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推广绍兴市 DMA(独立计量区域)的经验做法,推进 DMA 分区计量管理,建立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管控体系,城市公共管网核定漏损率稳定控制在9%以内,已经达到国家标准的,应进一步降低漏损率。县级及以上城市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率先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高品质饮用水系统建设。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
5.持续推进城市水系综合治理。借鉴九江等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经验,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修复营造重要滨水空间,在都市圈已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的城市,重点开展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工程。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湿地生态修复,营造自然生境。到 2025 年,县级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6.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长江干流、一级支流、重要湖泊和敏感水域周边的县级及以上城市,率先实现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的目标。以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黔中、滇中等城市群为重点,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分类施策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摸清管网现状,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到 2025 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
70%,或较 2020 年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
7.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大中型城市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长江干流沿线县级及以上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加快补齐污泥处置能力缺口,下游城市,中游和上游的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到2025 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 95%以上。
8.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协同管理。在都市圈地区以及水环境敏感区域的城市,重点实施管网、泵站、调蓄池、闸阀等排水设施的统一管理、提标改造;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建立“厂-网-泥”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推广专业化运营管理,实行按效付费;以城市内河湖水系流域为单元,实施河湖与厂网设施一体化运营,鼓励再生水回补河道。重点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推广涉水要素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慧化运行,构建“厂-网-河(湖)一体化”数据平台、应用平台和管理平台,推进厂-网-河(湖)水质、水量、水位智能化监测网点建设,实时监控各涉水要素的运行状态、运行效果,保障城市排水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三)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绿色转型
9.推动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的资源和能源回收利用。在都市圈探索污水处理设施的节能降碳工作。借鉴镇江市协同处理污泥和厨余垃圾的思路,推广污泥多途径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推广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等模式。推广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积极推广污水源热泵和污泥能源回收,提高污水厂能源自给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大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鼓励探索开展氮磷等营养物质提取和能量回收。
10.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对标国内先进水平,推广上海市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经验,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统筹居(村)委、业委、驻区单位等协同推进,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实效,持续引领低碳生活新时尚。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收运方式,加大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鼓励城市园林绿化有机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到 2025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率不低于 60%。
11.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推广生态节地的垃圾处理技术,减少填埋,推广回收利用、焚烧、生化等资源化处置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 300 吨的地区,加快建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到 2025 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在中下游地区达到 65%,上游地区不低于 40%,其中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达到60%;“十四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
12.全面提升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总结推广上海、苏州、常州、重庆等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的经验。充分考虑通过挖填平衡、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房等方式,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就地就近回用。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跨境运输,强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重点推进存量建筑垃圾治理,鼓励因地制宜改造成公园、人工湿地等公共空间。到 2025 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消除存量建筑垃圾大型堆放点。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00 吨。
13.推动城市能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大力推进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带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推动新建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加快应用太阳能,推动城镇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居住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农房屋顶、院落空地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开展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示范。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技术应用示范,实现就地生产、就地消纳、余电上网。推进城市绿色照明,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 80%,减少无效照明。出台碳普惠总体实施方案,推广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低碳社区建设经验,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四)提升绿色出行品质
14.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深化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城市群交通一体化发展、都市圈同城化通勤为目标,支持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分类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助力城际铁路网建设,加快发展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优化调整城市公交网络。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建设,实现大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 500 米全覆盖。长三角地区推进城际“一张网”建设,建立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跨省运营管理机制,新城重点围绕城市轨道站点进行 TOD 开发。
15.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大城市建设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三大体系,实现各体系间的畅顺衔接。中小城市重点完善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加强与城市间快速干线交通的畅顺衔接。建设由高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组成的快速干线交通网络,打通“断头路”“瓶颈路”,科学组织、建设综合性交通枢纽。到 2025 年,城市道路网密度不低于8 公里/平方公里。
16.建设绿色慢行交通体系。完善道路空间分配,充分保障绿色交通出行需求和通行路权,加大建设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合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鼓励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场站非机动车驻车换乘。全面开展人行道净化,建设连续畅通、安全舒适的人行道和无障碍设施。借鉴杭州、南京、成都等城市自行车专用道建设经验,因地制宜开展自行车专用道建设,统筹推进自行车专用道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设路权专有、封闭隔离、快速通行的独立自行车专用道示范项目。
17.推进低碳交通发展。促进城市交通能源结构调整,推动交通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利用,加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桩(站)、加气站、加氢站、分布式能源站等设施,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城市公共充电网络。
(五)推进绿色社区和绿色建筑建设
18.创建绿色社区。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国家级新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持续推动绿色生态城区创建,探索社区建设碳排放减量化目标、措施和机制,研究完善绿色社区创建标准。到2025 年,力争 7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绿色社区创建并达到创建要求。
19.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以城市群和常住人口超过 300 万的城市为重点,推进既有公共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对具备节能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建筑应改尽改。鼓励都市圈内的核心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大城市,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推进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示范。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化装修,加大绿色建材应用,推广钢结构住宅。到 2025 年,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后整体能效水平提升 15%以上,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黔中、滇中等城市群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 35%以上,其余地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20.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绿色建造。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建筑方式。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推广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形成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将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目标纳入城市更新和旧城区拆除重建的监督指标,建立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发挥绿色建造试点省(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生产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率先深化应用自主创新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面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加强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即在建筑工程立项阶段明确主要减碳指标和技术措施,制定碳减排方案。结合湖南省、江苏省常州市等已有绿色建造试点示范,进一步在长江经济带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部省共建绿色建造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建造技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体系以及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为长江经济带全面推行绿色建造奠定基础。
第三章 流域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行动
树立长江经济带发展一盘棋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流域区域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围绕城乡发展建设效率最大化,协同流域水环境治理、生态绿道网络和跨界生态空间建设,推动沿江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全流域统筹优化配置各类设施,形成区域协同的联动发展模式。
(一)协同流域水环境治理
21.加强流域城镇污染协同治理。加强长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城市水环境协同治理,沿江城市全面整治排污口,重点清理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排污口,强化排污口监管。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管网建设,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22.构建区域一体化的固废管理系统。推进区域固废联防联治。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黔中、滇中等城市群会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高标准大型固废循环园区建设,建设区域性大宗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平台,推动城市资源循环基地建设。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沿江都市圈及其它城镇密集地区建设区域型垃圾焚烧发电厂,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先试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生活、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建筑垃圾跨区域协同利用,提升设施管理和调度能力,探索固废市场化和跨界协同处置的运行机制,实现固废区域一体化管理。
(二)推动区域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23.保障取水水源地和供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规范水源地建设,重点在长江口、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所在流域,优化排污口与水源地的空间布局。加强水源地与跨省上游地区联动共保,建立长江沿线城市水源突发污染事故预警及信息通报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沿江都市圈及其它城镇密集地区配建区域型重大供水工程,实施水源地和供水工程互联互通,单一水源的城市应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研究建立跨区域应急水源一网调度体系,提高水源统一调度能力。
24.推进燃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跨区域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燃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因地制宜推动重大燃气设施建设,实现区域管理、区域共建共享、多城市参与决策的模式。健全燃气储运和应急调峰体系,建设天然气环网、区域共享型城乡燃气供应与应急调峰设施。严格落实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巡查。
第四章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行动
坚持以人为本、以水为伴、人水和谐,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模式,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构建流域、区域、城市协同的城市防洪排涝综合体系,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突出安全标准的刚性、空间利用的弹性、城市运行的韧性,保障城市安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一)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城市建设
25.实施保护修复山体工程。在长江上游四川、重庆、贵州以及云南西北部等山地河谷城市,重点保护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严格限制通过削山、填沟方式造地建城,恢复山体涵养水源能力;在长江中下游江西、安徽南部、浙江东部等山水相依丘陵城市,重点保留和恢复汇流冲沟、天然排洪沟等自然排水通道,严查违法违规占用排洪通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构建高水高排的拦蓄、排水通道,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
26.拓展蓄滞洪空间。统筹区域、流域中河流的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系统关系,识别影响区域流域与城市水安全的重要空间,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河湖管理范围、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蓄滞洪空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长江上游城市,借鉴重庆市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做法,实施消落带生态修复,探索沿江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减小蓄洪对上游城市滨江沿江地区公共空间利用的影响;长江中游城市,借鉴武汉市系统治理城市内涝的做法,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等水体,恢复自然生态空间的调蓄能力;长江下游滨江、滨水的平原城市,因地制宜布置蓄滞洪空间。推动长江流域内天然水域面积和自然积存蓄水能力稳步提升。
(二)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
27.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总结推广嘉兴、镇江、遂宁等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增绿留白,在城市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新建改建项目中,因地制宜建设屋顶绿化、植草沟、干湿塘、旱溪、下沉式绿地、地下调蓄池等设施,整体提升城市对雨水的蓄滞、净化能力。加强城市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将雨水纳入城市水资源配置,雨季蓄水、旱季用水。推广城市透水铺装,建设雨水下渗设施。到 2025 年,城市建成区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小于 40%。
28.打通城市排涝通道。评估城市内河湖蓄排能力,构建城市内涝防治主干通道体系。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拓宽整治工程,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退出被侵占的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优化排水分区,规划建设排水主干通道,加强排水管网、内部水系同城市外围河湖、湿地等的有机连接,重点恢复城市低洼易涝区的河湖水系与长江干流、主要支流的自然连通。长江上游城市应保留并恢复城市内自然水系通道,利用地形优势,结合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长江中下游城市应最大限度利用自然空间调蓄,增加强排能力,减少外水顶托对城市排水能力的不利影响。
(三)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
29.系统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各省市应制定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建设和改造完善城市河道、堤防、水库、泵站、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协调河道行洪能力与城市排涝需求,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黔中、滇中等城市群率先探索构建洪涝统筹的防洪排涝体系。
30.加强竖向设计与管控。科学编制城市场地和道路竖向规划,尊重原始地形地貌和水文特征,保护区域流域山体空间和自然汇流路径,不开山造地和随意改变自然汇水分区。新城区应按照有利于自然力量排水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和城市风貌,构建高水高排的排涝通道,保留低处的河湖、湿地、坑塘作为蓄滞洪空间。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通过竖向设计优化排水分区,合理划定低洼片区的汇水范围。新城区建设应加强竖向管控,加强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标高衔接,严禁随意改变道路和场地竖向标高。
31.高质量建设新区排水防涝设施。浦东新区、舟山群岛新区、江北新区、赣江新区、湘江新区、两江新区、天府新区、贵安新区、滇中新区等国家级新区建设应坚持目标导向,先地下后地上,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效衔接,确保新区建成后,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新区建设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城镇内涝防治和排水管网建设相关标准要求,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等城市群可高于国家标准建设新区排水防涝设施。
32.完善老城区排水防涝设施。推广借鉴遂宁等城市经验,在老城区采用简约适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措施,消除积水点。精细化排查排水管网,消除管网空白区,重要地区改造和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优先改造长江干流和支流沿线城市存在倒灌风险的雨水排口,严控外水入城。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排涝泵站。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排查沿江下穿道、隧道涵洞、地铁出入口、低洼医院、学校、建筑与小区等易涝风险区,制定积水点“一点一策”,系统推进积水点整治,修复改造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全面消除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积水点。
33.提升沿江设施防洪排涝抗灾能力。总结推广重庆市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经验,迁改或改造滨水排涝、供水、污水、环卫、能源、照明及通信设施,确保汛期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整治滨水建筑安全隐患,对易受灾的片区实施排危加固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水、电、气、讯、消防、防洪涝、安全疏散等设施设备,对存在受淹风险的设施设备探索采取具备密封作用、抗水淹能力强的保护措施,提高防灾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城乡建设品质
提升行动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以城市体检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合理管控城镇规模和建设密度,全方位提升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统筹城市、县城、小城镇和乡村的建设管理,形成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
(一)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
34.管控城市规模和开发强度。推动人口规模过大城市的功能有序疏解,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通过建设环城绿带、组团间生态廊道等方式在中心城市与郊区新城、城市各组团之间建设生态隔离带,生态廊道净宽度不少于 100 米,控制单个城市组团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公里。加强城市人口密度管控,以人口密度不超过 1 万人/平方公里为标准(超大特大城市不超过 1.2 万人/平方公里、个别城市组团最高不超过 1.5 万人/平方公里),因地制宜控制城市主城区密度,合理控制住宅建筑密度,新建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 30%以下。
35.提升城市绿地等公共空间品质。推进城市公园与自然山水环境融合,建设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级配合理、均衡共享、系统连通的公园体系。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水平和开放程度,将地域文化符号融入公共空间的设计与建造中。到 2025 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 85%。推广南通、苏州、杭州、长沙、成都等园林城市建设经验,鼓励沿江省市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36.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的健身场所、社区足球场等设施,推动各类健身设施、各类公共活动场所共建共享,拓展城市公共活动空间。积极推进开展沿江城市的适老化改造建设,重点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广宁波、南京、湘潭、十堰等全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城市经验,提升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推动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二)加强城镇燃气供应与安全管理
37.加快燃气输送网络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燃气覆盖水平。重点实施 LNG 接收站扩建和新建工程,保障城镇供气安全可靠。推动储气库基地及储气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健全燃气储运和调峰应急体系,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 3 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指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储气调峰责任,做好城镇燃气需求侧供应侧调度及民生用气保障等工作。
38.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全面排查整治沿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实施老旧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到 2025 年,基本完成城市(县城)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开展城镇燃气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业市场违法经营、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等安全风险整治和用户使用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搭建燃气设施感知网络,建设燃气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安全监测与预警,提高早发现、早处置燃气泄漏的能力。到 2025 年,实现沿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基本补齐燃气安全薄弱环节和短板,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三)补齐城镇居住社区短板
39.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总结推广宁波、苏州、宜昌、重庆等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验,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对老旧小区改造的领导作用,发动居民共同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等相关工作,促进改造后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建立改造项目库,探索创新项目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资金统筹、社会资本引入等老旧小区改造机制。通过城市体检摸排老旧小区短板,对有安全隐患的排水、燃气等老旧管线改造内容应改尽改。到 2025 年,基本完成沿江城市 2000 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40.补齐城市居住社区建设短板。深化完善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方案,加强居住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建设,补足公共活动空间,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结合地域气候条件、地形地貌等特征,鼓励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化布局、共建共享,提升公共绿地环境品质,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出行慢行网络建设。推动建立社区步行和骑行网络,串联若干个居住社区,构建十五分钟生活圈,统筹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运动场馆和公园等设施配套,为居民提供便捷完善的公共服务。有序推动沿江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工作。到 2025 年,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打造一批完整居住社区样板,十五分钟生活圈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比 2020 年提升 20 个百分点,打造一批完整居住社区样板。
41.提升居住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总结推广上海等城市基层治理经验做法,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发动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决策、管理等事务,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着力提高物业管理覆盖率,支持社区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推动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四)加强县城人居环境建设
42.提升县城防灾减灾能力。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宜居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并做好防洪安全论证。重点加强滨江临河县城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提高洪涝风险防控能力。
43.控制县城建设强度。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控制在每平方公里 0.6 万至 1 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控制在 0.6 至 0.8,实现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县城新建住宅宜以不超过 6 层为主,6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 75%。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 18 层,确需建设 18 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应急、消防、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44.建设绿色建筑和节约型基础设施。鼓励县城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建建筑落实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构建县城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加强配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到 2025年,县城新建建筑普遍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9%。
45.建设畅通步行系统和宜居公共空间。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建设连续通畅的步行道及自行车道网络,控制县城道路宽度,县城内部道路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 40 米,主要生活性街道沿街建筑与道路的高宽比原则上按 1.5 至 2 控制。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应不超过 2 公顷,鼓励在行政中心、商业区、文化设施、居住社区等建设便于居民就近使用的公共空间。
(五)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46.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完善农房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建设一批现代宜居农房。
47.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提高运行管理水平。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将靠近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系统。有序开展小城镇人居环境整治,推动小城镇高质量发展。
48.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培育乡村多元治理共同体,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沿江各市选择 3—5 个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及传统村落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注重挖掘培养长江流域乡村本土人才,加快培育和建立一批乡村工匠队伍,提升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及农村住房建设管护水平。
第六章 城市建设创新发展行动
发挥长江经济带协同联动的整体优势,保障重大创新平台、创新网络空间供给,支撑区域创新网络体系构建,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
(一)加强城市创新空间建设
49.推动产业空间创新转型。推进城市产业园区探索产业用地混合利用模式,结合城市更新推动闲置产业空间再利用,支撑科技创新功能培育,建设功能混合、服务完善、交通便捷的创新社区。结合沿江、沿湖城市化工企业搬迁腾退,逐步恢复城市水网生态功能,注重创新和现代服务功能的植入。借鉴上海、重庆等城市经验做法,挖掘老工业区文化遗产价值,引导低效产业功能置换,植入文化展览、商业消费、商务办公等新型功能。
50.支持并推广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创新探索。支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在生态友好发展模式上率先破题,坚持小尺度开发模式,构建高效低碳的基础设施网络,供给多元均等的基本服务体系。推动高品质、低成本、低碳化、创新型服务设施建设和共享,支持开展区域市政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二)对接“新基建”,发展“新城建”
51.深入推进“新城建”试点。支持嘉兴、苏州、杭州、南京、温州、长沙、常德、重庆、成都、贵阳等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建立“新城建”地方标准体系。
52.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推广南京等 CIM 平台试点建设经验,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城市的 CIM 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省级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建筑物和基础设施三维模型、标准化地址库等的 CIM 平台基础数据库,形成城市三维空间数据底板。
53.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等为一体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省、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各省市逐步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系统梳理长江经济带地质灾害、沿海风暴潮、极端气候等城市安全风险隐患,开展浙江省、安徽省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试点示范,推动城市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治理。
54.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深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掌握现状底数,明确智能化建设和改造任务。支持苏州、海宁、湖州、绍兴、芜湖等城市,对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推进智能化感知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55.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支持上海、无锡、武汉、长沙等城市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技术创新,探索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聚合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道路、城市建筑等多类城市数据,打造支撑多类应用的“车城网”平台。
56.建设智慧社区,提高社区智能化管理水平。总结推广嘉兴、杭州、南京、重庆、成都等城市智慧社区建设经验,实施社区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管理,促进智能产品在住宅以及社区配套设施中的广泛应用,将智能快递、智能养老、智能家庭医疗等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体系。加快推进数字家庭建设,实现系统平台和家具产品互联互通。
第七章 山水人城和谐相融建设行动
敬畏历史,敬畏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彰显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的长江历史文脉。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建设相融合,建立和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强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整治,实施城乡风貌管控和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引导,推动长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传承发展,绘就万里长江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
(一)构建山水城和谐统一的城市风貌和城市格局
57.推动滨江岸线城市设计工作。建立以城市设计为核心的精细化建设管控和引导机制,健全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标准、实施机制等全流程管控体系。到 2023 年,重点推动滨江城市(县城)城市设计工作,实现滨江岸线地区的城市设计工作全覆盖。
58.塑造山、水、城相协调的城市风貌。加强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景观敏感等重点地段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控制高层建筑建设,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 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 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 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新建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 80 米以下。沿江山地城市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背景山体的协调关系,优化城市天际轮廓线,形成山江城融合的山城风貌。沿江平原城市加强建设管控,保护河网水系格局,形成水城相融的江城风貌和水乡风貌。
59.塑造开放、连续、活力的城市公共空间。加强城市沿江、滨湖、环山等重点地区的品质提升和建设管控,促进城市与山水环境交融渗透,总结推广上海一江一河、苏州环城河、杭州大运河、武汉滨江、重庆两江四岸等滨水空间建设经验,完善滨江驿站、综合服务点、公共停车等配套设施,提高步行可达性,推进岸线贯通与功能提升,建设高品质生态文化滨水区,营建活力多元、亲水便民的滨水空间,提升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和旅游服务功能,推动旅游休闲城市建设。
60.提升乡村风貌水平。加强区域村庄风貌的整体策划、系统引导和风貌协调,因地制宜开展环境景观、村宅院落、道路门户、设施场地等建设,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保持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运用果树、竹园、蔬果等乡土作物,打造朴实、自然、经济、多样的乡村景观。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61.编制省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推进长江流域各省编制省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建立省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
62.推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以申报促保护,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城市(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面推进沿江各省市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传承和延续长江传统民族文化。
63.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工作。推进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要求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64.推进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及挂牌建档工作。加大长江流域各市县的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力度,将符合要求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构筑物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推动保护对象信息化建设,完善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
65.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组织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调查和挖掘工作,将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持续纳入各级保护名录。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保护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农业遗产和桑基鱼塘、塘浦圩田、梯田等特有的人文生态系统,保护河道、水网、湿地等自然环境和古民居、古井等农业聚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整治
66.开展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加强沿江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护传统城址格局、周边山水环境、历史空间肌理,加强历史名园及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弘扬传统园林园艺技艺,整治提升历史城区及周边的城市风貌。
67.保护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小规模渐进式更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提升宜居性。保护修缮历史建筑,适当引入文化、商业、办公等新功能,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到2025 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率达到 100%。
(四)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城乡建设
68.开展长江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建设工程。在上海、常熟、镇江、南京、安庆、九江、武汉、荆州、重庆、宜宾等滨江历史文化名城内,保护与长江文化密切相关的历史码头、历史港口、历史街巷和历史道路,系统推进长江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建设工作,串联长江沿线历史文化遗产,系统展示人文特色。
69.营造长江传统聚落文化意象。保持村落原有肌理,优化村庄建设风貌,彰显江南水乡粉墙黛瓦、皖南徽派民居、湘赣鄂等地瓦屋天井民居和湘川云贵民族村寨的可辨性,加强乡村全域全要素风貌品质引导,建设江南水乡、川西林盘、皖南徽州、浙南丘陵等传统聚落文化意象展示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落实行动任务分工。长江经济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的分解落实,明确各地的目标责任与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强化部门指导监督。长江经济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机制,科学决策、精准施策,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工作进展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建立专项行动机制。建立流域统筹协调的城市内涝治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流域内的洪涝“联排联调”,在都市圈等区域及重点城市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区域住房联动发展与调控机制,支持有条件的沿江省、直辖市探索实行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监督机制和保护项目维护修缮机制,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日常巡查工作。
(二)落实法规要求,健全标准规范
建立分区分类的人居环境标准体系。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衔接配套,在绿色低碳、安全韧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重点领域,建立分区分类的地方标准体系与评价方法,鼓励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领域地方性法规,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机制。
(三)开展体检评估,强化考核监督
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及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数据采集、分析论证和问题诊断,综合评价城乡建设行动成效,以城市体检推动城市更新。全面开展乡村建设评价,查找和解决乡村建设中的短板和问题,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跟踪分析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的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情况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把体检评估成果作为制定城乡建设相关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的重要依据,因地制宜制定城市差异化考核目标指标。
(四)开展试点示范,推进部省合作
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城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结合城市更新、城市体检、海绵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节水型城市、绿色社区建设等示范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水平。
加强部省协商合作。制定建设行动合作工作方案,推进上海市超大城市精细化建设和治理中国典范、浙江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江西省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示范省等部省共建工作,建立部省合作联动机制,重点在政策指导、人才培养、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试点省及试点城市支持。
本文编选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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