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现象和本质——浅谈基金行业监管与制度设计)
虽说基金投资是买者自负,但总感觉哪儿不对?诚然,那些贪婪的投资者应该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冒险和贪婪付出代价,但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在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之上的吗?
我们假想一下,如果那位重仓医药股的知名基金经理是用自己的钱投资,会不会上百倍的PE还在不断使用场外(自己的工资、奖金收入或者券商融资)资金加仓?如果这位基金经理使用自己的钱还在不断加仓,我们今天如何看这位知名基金经理?这位基金经理赚到钱了吗(显然作为个体的她实际上是亏钱了,但作为基金经理的她净值好像显示还不错)?这种行为和可能爆仓的赌徒有啥区别呢?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何同一个人在不同制度设计(场景下)呈现的结果是天壤之别?
我不熟悉国外的基金及管理制度,国外的基金有大张旗鼓的打广告的吗?(请知道的投资者普及下国外基金公司在募集自己方面是如何宣传的,监管有哪些限制)
我思考的是我们的监管究竟是否到位?公募基金在地铁上、电梯里的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宣传产品的材料宣传是否已经构成广告欺诈?我们知道,商品的宣传要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那对于服务性的基金产品这些宣传是否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呢?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呢?比如说,公募基金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有选择的使用收益率数据,而不是将基金公司的全部和整体情况向投资者做出说明。如果基金可以有选择的使用产品数据,那是否意味着做实业的、有产品的公司也可以拿一个最好的产品做宣传呢?显然这是不行的?
不少私募基金通过雪球平台变相的打广告是否构成违法宣传?毕竟雪球平台的读者是不特定对象,你把你的基金做个链接或者直接报出自己是某某基金经理是否构成宣传行为,不知道雪球没有法律顾问对相关行为做过法律研究或者向监管层咨询相关行为是否合法?
经常看到很多公募基金经理大谈公募基金的目标是相对收益,而不是基金投资者的受托责任——绝对收益,不能不说这是A股的一个奇葩。
我们的基金管理制度是否能够通过这次市场广泛的讨论和关注获得相应的改进呢?比如说,限制、限制基金经理产品数量,一个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多只产品会不会构成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呢!再比如说,给投资者造成亏损的基金当年不能收取管理费,已经计提的管理费首先用于弥补投资者亏损(这个和保底不是一个概念)等等需要集思广益的制度设计,真正体现保护各类投资者利益。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