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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元违规担保案一审败诉 新潮能源呼吁适用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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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5亿元违规担保案一审败诉 新潮能源呼吁适用民法典规定)

日前,因陷入25亿违规担保案,新潮能源(600777)备受关注。法院一审判决新潮能源需在15.8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公司如若在未来1个月内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可能面临被ST的局面。

对此,证券时报记者向新潮能源方面了解相关情况,该公司董秘张宇表示,该项诉讼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构成特别直接的影响,公司已递交二审材料,案件仍未有回旋余地。同时,张宇着重表示,希望二审法院能适用恰当的法律法规,予以公正的判决。

该案的相关问题,记者也咨询了法律界人士。由于上市公司被判决按上限顶格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情况较为少见,因此新潮能源该案件也受到广泛关注。

董秘发声:继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据新潮能源公告,针对公司前任董事长违规担保案一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据新潮能源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该公司流动资产为28亿元,面对近16亿元的巨额赔偿压顶,对新潮能源来说压力巨大。

新潮能源董秘张宇向记者表示,从对主营影响的角度看,假如公司需要按照上述15.86亿元的最高赔偿金额相关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但因公司的主要资产与经营活动均在美国,由公司所属的美国独立法人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母公司为决策主体,美国子公司为经营主体,本次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本身,故相关事项预计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构成特别直接的影响。同时张宇指出,目前国际油气市场环境良好,公司原油和天然气产品营收增长明显,2021年预盈8.50亿元。

“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给公司一个公道的判决。”张宇表示,2018年至今,公司暴露出前任管理层在前期经营中存在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有对外投资损失问题,有违反决策和信披规则对外担保问题。三年多来,绝大部分前期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履行完法律程序,广州农商行暗保案件应该是最后一个尚未履行完法律程序的重大风险事项。

“目前的状况绝不是新潮能源的至暗时刻,从积极角度来说,现阶段是公司经营比较稳健,风险最清晰的时刻。”张宇称。此外,针对接下来的诉讼,张宇表示希望二审法院能合理适用民法典规定,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法院判决不一

针对该案相关问题,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相关条文,对于上市公司未经内部决议违规对外担保的问题,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并未规定上市公司因此免责,存在“规制空白”。法院的观点也存在很大差异,部分案例中上市公司在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也有部分案例中上市公司仍有可能因过错被要求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部分责任,但被判决按上限顶格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少见。 

此外,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21年之前发生2021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如何适用审判规则尚无统一的明确规定,一般由主审法院予以认定。大部分的案件中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如凯迪生态、ST中天、天下秀等,但仍有少部分法院仍然沿用老的审判思路,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如本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ST中捷、*ST德奥、新潮能源三家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顶格承担了1/2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政策法规过渡期中涉及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实现了零容忍,但法院审理中仍然沿用旧的审判规则和思路,易对此类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人形成再次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考虑了这一情形,“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此外,有观点认为,违规担保仍让公司担责,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及股民的利益,而相关行为人则可能因此获益、进而以极其小的成本去掏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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