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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球实控人夫妇挪用侵占300多万获刑!被曝虚构副部级干部子女身份,曾因恶意蹭“滴滴”商标被罚70万

来源:金融界 作者:刘晨 2022-02-23 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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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滴滴打球实控人夫妇挪用侵占300多万获刑!被曝虚构副部级干部子女身份,曾因恶意蹭“滴滴”商标被罚70万)

来源:金融界

作者:刘晨

金融界2月23日消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对穆金等挪用资金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穆金、许佳佳因犯资金挪用罪分别被判处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其中,穆金另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最终决定,穆金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许佳佳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此外,法院责令二人共同向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50万元;责令穆金向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5万元,在案冻结的财产及孳息折抵上述应退赔款项,不足部分应继续追缴。

倒账300万用于私人借贷

终审判决显示,穆金与许佳佳共同育有一子,2016年二人与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签订投资框架协议,随后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滴滴打球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并作为公司股东持有10%的股权份额。穆金、许佳佳在经营滴滴打球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金,具体犯罪情况如下:

2016年,穆金、许佳佳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況下,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将滴滴打球公司账户内齐某出资款中的300万元,通过第三方公司先后倒账至二人名下银行账户,随后,许佳佳以个人名义将上述300万元借予姜某;2019年,穆金先后向公司账户归还150万元,目前尚有150万元未归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穆金、许佳佳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借货,超过三个月未还,损害了某甲公司的财产权益,二人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

2016年,穆金实际经营的北京冠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案件,应付法律服务费95万元。2017年,穆金个人决定,使用滴滴打球公司账户资金支付上述法律服务费35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以“付博儒代理费”名义计入滴滴打球公司记账凭证进行平账,该35万元尚末退还,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在2016年,穆金向方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3年,每年利息20万元。2017年,穆金个人决定,将滴滴打球公司账户内的1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支付其向方某借款的利息。2017年2月24日至27日,穆金将其本人与方某之间的200万元债务虛构为滴滴打球公司与方某之间的债务,并以退还方某会籍费的名义,将滴滴打球公司账户内齐某1投资款中的200万元占为己有,且尚未退还。

对此,穆金辩护人意见称,穆金代为收取的退给方某的200万元,所有权人是方某,不构成对单位财物的侵占,且滴滴打球公司给方某的10万元是应当支付的利息,穆金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经查后,法院认为穆金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21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对于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审院认为,穆金、许佳佳以滴滴打球公司名义向齐某融资3000万元的过程中,许佳佳虚构副部级干部子女身份,夸大公司盈利,欺骗齐某投资。在公司资金使用上,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用于偿还穆金、许佳佳二人个人欠款、个人挥霍,从整体上看,穆金、许佳佳二人可能涉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齐某的投资款项,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但针对这一情况,法院最终未予采纳定罪。

蹭“滴滴”热度一度被罚70万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为高尔夫球运动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提供的服务有包括在线会员价预定高尔夫球场,业余赛事报名服务,高尔夫资讯服务等。

股权穿透图显示,滴滴打球公司的最终受益人为许佳佳,持股比例为68.85%,其名下拥有5家公司,其中3家在业,滴滴打球公司还对外投资了一家北京滴滴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中,滴滴打球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北京兆驰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穆金。

值得注意的是,滴滴打球公司原名“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3月3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

此举引发知名网约车共享出行平台“滴滴出行”不满,认为其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因而将其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法院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认定滴滴打球公司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滴滴出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滴滴打球公司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变更商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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