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全国人大代表、中上协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建议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王君晖 2022-03-03 18:42: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中上协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建议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2022年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二是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三是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四是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基金法做出部分修改。

柳磊表示,自修订实施以来,基金法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建议对基金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柳磊对基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大会制度机制。基金法规定的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实践中并未有基金设立(第四十八条),持有人常设利益代表缺位,较难有效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法规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由于调低报酬标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无实质损害,建议将“调整”改为“调高”,调低报酬标准不需由持有人大会决定。

二是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在债券违约等信用风险频发的市场环境下,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处置至关重要。目前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有限,建议探索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如允许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实施借贷、允许商业银行对基金流动性提供支持等,增强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

三是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原则。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但长期以来,对于“重大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认定标准不一,行业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惑。目前,《财务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对企业关联方、上市公司关联人均有明确的定义,建议对基金“重大利害关系”认定问题予以研究明确。

四是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较快,资管业务涉及的机构众多。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在明确资产管理机构的受托管理职责,打破刚性兑付等方面初步统一了监管标准。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产品性质相同,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监管套利空间未完全消除。建议扩大基金法适用范围,将性质相同的产品统一纳入基金法规范,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导向,真正实现资管产品间的公平竞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