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信朱建弟: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没有保险公司承保的困境)
“在目前的监管形势下,业务数量越多、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但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面临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的困境,对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近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他指出,保险公司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例如,保险费率不合理。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需先行支付民事诉讼赔偿,再提出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申请,这使得职业责任保险赔偿“远水解不了近渴”。
记者获悉,2022年全国两会,朱建弟将提交《关于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承保制度的建议》。他提出,建议财政部和行业协会应在地区职业保险的招标谈判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同一地区愿意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无差别承保,同时采用市场化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事实上,2015年7月,财政部、保监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以下称“《职业保险办法》”)。之后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随着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监管形势和民事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显著变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因巨额民事赔偿而无法持续经营。当前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未能实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既定目标。
对此,朱建弟建议,第一、财政部和行业协会应在地区职业保险的招标谈判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同一地区愿意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无差别承保。
第二、财政部、中注协应加强与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沟通谈判,争取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条款、期内发生条款等纳入保险合同标准模板,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符合其需求的职业保险保障。
第三,加强财政部、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虚假陈述行政立案调查的支持力度,完善事前沟通渠道,在行政立案调查阶段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充分的申辩和沟通的机会。
第四,组织成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可能涉及的职业责任争议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供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合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
第五,银保监会和保险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促保险公司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禁止恶意拖赔、惜赔、拒赔等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