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建议健全金融机构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证券时报记者 王君晖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表示,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持续上升,金融机构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垫款规模居高不下,影响了金融风险的化解效率,增加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受理和退费处理工作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金融机构诉讼费缓交规定,金融机构等胜诉主体申请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工作全国缺乏统一规范,金融案件诉讼费交纳与财产保全制度还缺乏必要的衔接。
刘峰表示,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前述规定意味着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将重新制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战略部署,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全力推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为金融业稳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建议健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一是尽快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可以申请或提交保函方式缓交诉讼费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金融机构承诺如金融机构因败诉等原因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一定时限内将诉讼费用交纳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未按期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诉讼费退费工作规范。《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亮点之一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诉讼费收费办法制定。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商财政部应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诉讼费申退管理办法,明确诉讼费退费的具体时限范围、具体项目、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管理法律制度。
三是金融机构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降低诉讼费支出。金融机构在有关诉讼费法律规范完善过程中,应积极运用探讨诉讼费缴纳免担保制度,努力减少诉讼费的垫付。要准确核算诉讼费中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应属于当期营运费用支出的,不应列入诉讼费垫款科目,在财务制度上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规范诉讼费用垫支。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探索、研究诉讼费缓交模式。金融机构还应适应纠纷解决新形势,采取协商、行业协会调解、仲裁解决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争议,积极运用“调仲结合”、“诉调对接”、“调证对接”等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千方百计降低金融纠纷解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