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款3060万!牛散操控20家券商44个账户,交易超11亿元!散户出借账户可能涉嫌违法)
3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对樊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44个账户组成的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其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2019年4月18日,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1.20亿元。北京证监局对樊晖处以3060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樊晖控制的44个账户,分别来自20家券商。这44个账户中有37个开立的是信用资金账户,也意味着樊晖可能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另外,这些账户的主人也应该引起注意,在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出借自己账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最多会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控制44个账户交易超11亿元
据北京证监局披露,当事人樊晖,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4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具体来看,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晖控制使用账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国城矿业”5478.60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账户组继续买入“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5808.4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北京证监局指出,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樊晖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账户组继续交易“国城矿业”。直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累计成交2753.5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3.16亿元;大宗交易买入累计成交527.9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5870.01万元;竞价卖出累计成交6781.6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8.13亿元;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6732.51万元。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0亿元。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比例最高为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2%。
被罚3060万元
北京证监局称,樊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樊晖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综上,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据了解,樊晖控制的44个账户来自20家券商。上述44个账户,有37个是信用资金账户,这也意味着樊晖可能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违法
记者注意到,上述案例中的44个账户均来自于他人,所适用的法律是旧版的证券法,也就是2005年的证券法。在旧版证券法背景下,没有限制个人出借自己股票账户。不过,现在新的证券法,对个人出借自己股票账户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且最高可以罚款50万元。
对于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目前已经有处罚案例了,投资者需要警惕。
2021年底,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意义非同一般。该案例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个人股票账户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
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显示,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
在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前后买入金额累计为2708.98万元。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同样是去年底,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类似罚单。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