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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专访】郑彧:投保制度有力支撑了我国市场主体结构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朱凯 2022-03-15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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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系列专访】郑彧:投保制度有力支撑了我国市场主体结构)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围绕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话题,证券时报记者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进行了专访。他认为,我国相关的制度设计,有力地支撑了以散户为特点的我国市场主体结构,对于各类证券违法行为,有人为投资者撑腰、能够撑腰和敢于撑腰,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换回最大的社会效益,这是目前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较为明显的特点与优势。

郑彧指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放管服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因此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监管和司法要做的事情,其实就是坚守“违法必查、违法必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立场,通过事后查处、追责等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来预先防止违法行为人的潜在违法动机,而不是完全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前端的入口。

公司治理应“既不越界也不推诿”

证券时报记者:近年来,在法治建设方面,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取得了哪些成绩?还面临哪些需要进一步改善或解决的问题?

郑彧:我总结下来,近些年来,我国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成绩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力度和尺度越来越严格。比如2005年证券法修改时明确了券商、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在过错推定基础上所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开始形成扼制证券违法行为“帮凶”的法治环境;

第二,在证券监管部门的推动下设立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推动诉调联动、示范诉讼、代表诉讼、支持诉讼、持股行权等维权机制的创新,保障了投资者权利的行使;

第三,“追首恶”和“打首恶”的投资者保护路径越来越明显。继在2005年证券法修改时引入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过错责任原则后,2019年证券法修法时,进一步将实际控制人责任从“过错责任”转变为“过错推定”下的连带责任,这就给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套上了一层“紧箍咒”;

第四,取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诉讼的前置程序,推动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创立,通过先行赔付等方式建立起证券民事责任的追责屏障;

第五,加大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打击力度,通过大数据监控、举报等机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查收证券违法行为。2019年证券法修改还大幅提升了证券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起到遏制证券违法动机的效果;

第六,通过修改刑法,提高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刑罚幅度,有力打击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对市场潜在违法行为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

对于未来而言,进一步改善投资者保护工作,核心在于如何更好地通过证券监管和投服中心作为股东的行权,无论是持股行权、派生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以便能够真正建立起现代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所应有的各方主体依法、依章程各自履行自身的职责,既不越界,也不推诿,那么这种平衡机制的形成就能有效实现对于董事、管理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监督与制约,从而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愿景。

以法律制度来阻却违法犯罪意思

证券时报记者: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带给业界哪些启发与思考?

郑彧: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它代表着“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一新增设的投资者保护特殊机制从法律条文到司法实践的真实转换。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默示加入,明示同意”这样的一套维权机制的设计,一方面使得合格原告能够自动加入到诉讼之中,这就最大程度地确保了所要保护的投资者范围;另一方面,基于“默示加入、明示同意”这一制度的存在,逆转了原先因为原告数量有限而导致索赔金额总数不高,无法震慑违法行为人的缺陷。

在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这个案件中,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使得市场看到了在这一机制下所要面临的巨额违法成本,这就能起到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阻却违法犯罪意思的效果。

不能一出问题就“踩刹车关车门”

证券时报记者:注册制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哪些与投保相关的新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哪些准备,业界对此有怎样的讨论与评价?

郑彧: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放管服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因此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

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有一个事前的系统能够帮助到市场筛选优质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也不是万能的“警察”。因此,在围绕注册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一定要把握好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我博弈之间的度的问题。既要注意防止在注册制的名义下对于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新瓶装旧酒”,同时也要通过投资者教育提高监管对于违法行为的“容忍度”,不能一出现问题就“踩刹车、关车门”,要让市场知道风险,承受风险。

监管和司法要做的事情,其实就是坚守“违法必查、违法必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立场,通过事后查处、追责等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来预先防止违法行为人的潜在违法动机,而不是完全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前端的入口。

监管部门确实已在总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两年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全市场的注册制改革作准备。在此过程中,可能还有一些有关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效果方面的不同意见,这些可以通过对于市场主体的调研、先进经验的学习和充分的讨论甚至辩论来统一共识。

制度安排符合市场“新兴+转型”特点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及现实评价,您还有哪些思考与建议?

郑彧:我国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制度建设,已经开启了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实践,在主体上有了投服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公益维权组织,在维权手段上有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示范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政策工具,大多数的制度安排都符合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型”的特点。

这些制度设计有力地支撑了以散户为特点的我国市场主体结构,对于证券违法行为,投资者有人为它撑腰、能够撑腰和敢于撑腰,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换回最大的社会效益,这个是目前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特点与优势。

对于未来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走向,我个人认为,一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绝不应变成对于投资者维权的“大包大揽”,要站准“支持”而非“代表”投资者的角色来行使维权行动;二是在维权对象选择上,坚守“公平”这条主线,不区分行业类型和主体性质等,一视同仁地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维权、护权;三是作为公益组织的维权是有成本的,要在“成本-收益”的评价基础上实现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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