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15系列专访】张子学:注册制改革关键必须把恶意欺诈责任人“送刑”)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围绕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话题,证券时报记者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进行了专访。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相关制度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张子学认为。
3月11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发布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张子学直言,新旧证券法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但由于一般是证监会行政罚没后上交国库在先,有时会导致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这种情况,草案开通了适格投资者向证监会申请救济、证监会向财政部申请退库的机制,正式实施后将使受损害投资者获得更加充分的赔偿,这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对于记者提问,张子学表示,在证券维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应该“追首恶”和抓痛点,尤其现在上市公司治理更多还是大股东说了算,不管是造假、舞弊或是资金占用等,一般都离不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的操纵。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2022年全国两会表示,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进行规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无期。
张子学在引述王建军上述建议时指出,注册制改革从“根子”上讲,必须要把恶意、严重的欺诈舞弊行为相关责任人“送刑”。目前,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都有无期徒刑,唯独证券欺诈目前还没有,这是一个亟需面对的问题。比较而言,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主体一般比较单一,而证券欺诈的受害投资者具有群体性、损失特别巨大,二者明显不匹配甚至倒挂。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他提出,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揭牌成立,这是一个创举,具有积极意义,希望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对于严重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大股东占用行为这些颠覆证券市场根基的违法行为,不能心慈手软搞“谦抑”,达到刑事移送标准的一定要查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执法权限仅限于公众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相关规定,私募股权类机构也应受到法律监管。张子学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欺诈情况较为集中,很多以“公司即将上市”为由欺骗投资者,但这一领域还缺少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没有被归入证券欺诈发行类别。出现问题之后,投资者只能按照合同欺诈、合同违约等进行报案或诉讼,他们最终的损失往往十分巨大。
早在独角兽公司Theranos创始人伊丽莎白·霍尔姆斯去年被判决有罪之前,美国证监会就已经以欺诈发行对其实施了处罚与冻结全部股份等强制措施。据报道,2018年,美国证监会对血液检测公司Theranos和伊丽莎白·霍尔姆斯利用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进行大规模诈骗提出诉讼。今年1月4日,美国陪审团裁定Theranos创始人霍尔姆斯“密谋欺诈投资者”罪名成立。
“必须以强有力的事后执法来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护航。如果后手过轻,形成负面激励的话,就会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无形中增大了包括监管等在内的证券市场各项成本。”张子学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