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广珠等虚假陈述拟受罚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ST广珠(600382)3月20日晚间公告,2022年3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此之前的2022年2月16日,*ST广珠(600382)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ST广珠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广东证监局查明,*ST广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为: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 *ST广珠曾于2021年12月24日公告,2021年12月23日,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坚力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ST广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
*ST广珠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包括广东明珠在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张坚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张坚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ST广珠及相关当事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刘国华律师说,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广珠(600382)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广珠(600382)股票,并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