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精达实控人因违规减持被行政监管 投资者索赔仍在征集中)
近日,宁波精达(603088)发布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违规行为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有关。
具体来看,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宁波精达实控人之一郑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1321500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0.43%,交易金额为1817.48万元。而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宁波精达实控人之一徐俭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宁波精达股票1889200股,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0.6147%,交易金额约为1883.12万元。徐俭芬上述减持股份与郑功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6日期间减持的股份合并计算后,比例达到宁波精达总股本的1.0447%,存在连续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宁波精达总股本1%的情形。
证监会表示,徐俭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徐俭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就在证监会下发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两天后,3月17日,宁波精达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股东徐俭芬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徐俭芬减持股份数量30732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减持后,徐俭芬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9,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本次减持价格区间为9.37元/股-11.89元/股,套现金额约为3121.02万元。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投资者,宁波精达曾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查明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给予宁波精达和郑良才等责任人员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投资者便开始以宁波精达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记者从刘鹏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件已在宁波市中院开庭审理,目前还在等待判决,案件判决的赔付金额比例值得关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20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宁波精达,并在2019年8月21日(含当天)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刘鹏律师提醒投资者,根据新规关于诉讼时效的衔接规定,已经下发行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三年。目前宁波精达索赔案诉讼时效已过半,建议符合维权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及时依法进行维权索赔。
记者 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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