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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建立价格预警机制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达 2022-03-30 2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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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建立价格预警机制)

3月30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证券时报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在适用范围、政府对房源供给的统筹职责、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的管理措施、优化市场管理和服务措施、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二审稿强化了政府对房源供给的统筹职责,增加了“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的表述,进一步突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的政策导向。同时,二审稿细化租赁住房供给方式,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在强化政府对房源供给统筹职责的同时,也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行为责任,如明确了“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另外,二审稿规范了社会风险管控干预措施,为增强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增加了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的内容,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通过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对于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的,市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从而保持租赁价格的稳定,突出底线响应和联动管控,为政府及时、合理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提供支撑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草案中,已经明确了金融政策的支持,鼓励为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持有、运营租赁住房的企业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如“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同时,条例草案加强新兴住房租赁经营管理。一是对从事转租业务的企业强化监管,对规范从业、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二是严管“租金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且贷款应划入承租人账户;三是回应“二房东”整治,进一步突出对个人转租住房行为从严管理的导向,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四是回应“甲醛房”问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装饰装修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据了解,2021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发表了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贯彻了中央“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要求,紧扣本市住房租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度设计较为全面,措施具体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就进一步完善条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房源供给统筹职责、细化完善农村住房租赁管理、优化市场管理和服务、规范社会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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