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中捷被立案调查 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4月8日晚间,ST中捷(002021)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中捷立案。
在此之前,ST中捷曾因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2021年2月4日晚,ST中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中捷主要违法事实是: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ST中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中捷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5年11月26日到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5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8年3月30日到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7年12月25日到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3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针对ST中捷最新披露的公告,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中捷(002021)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2年4月8日之前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22年4月9日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