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TLAC非资本债券管理规定 明确受偿顺序)
继去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工具也将落地。4月29日,为规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TLAC非资本债券行为,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定义、偿付顺序、损失吸收方式、信息披露、发行定价、登记托管等方面,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和发行管理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序组织发行工作提供了依据。
2021年10月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办法》。与国际标准一致,《办法》明确,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须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TLAC监管指标有两个: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2025年须达到16%、2028年须达到18%。同时还需满足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2025年须达到6%、2028年须达到6.75%。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TLAC合格工具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相较于近年来银行业聚焦补充的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等巴塞尔协议Ⅲ所确定的资本要求,TLAC监管要求是“升级版”,专门针对G-SIBs名单内的银行提出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从国际实践看,G-SIBs若需满足TLAC监管要求,需要一些符合条件的“工具”支持。《办法》明确了TLAC合格工具的类别,既包括普通股、优先股、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也包括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前几类在国内市场已发展多年,而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则是一种新型TLAC工具,此次发布的《通知》就是就非资本TLAC债务工具明确相关要求。
根据《通知》,TLAC非资本债券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其受偿顺序劣后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此外,TLAC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北京一银行业分析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国际上,TLAC非资本债券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常规型负债工具。对发行该工具的银行来说,TLAC非资本债券一般是中长期,可以改善负债端期限结构,还可以改善流动性监管指标,且其发行成本与银行发行同期限的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工具相差不大。不过,不同于资本补充工具,TLAC非资本债券只能用做TLAC合格工具,无法改善银行资本充足率,而前者可以兼顾TLAC监管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不过,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投资TLAC非资本债券还有一系列监管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如风险权重如何计量、银行同业间互持如何约束等问题。
监管部门表示,国际上,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现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的重要工具,已得到广泛运用,发展较为成熟。从我国实际看,推出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支持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则的必要措施,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监督管理,指导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安排发行工作,有序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