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国际财讯 - 正文

美国消费金融领域立法体系研究

来源:未央网 2022-05-10 09:42: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美国消费金融领域立法体系研究)

美国消费金融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1850年前后,美国人艾萨克·梅里特·辛格创办了一家名为“I.M.胜家公司”(I.M.Singer & Company)的缝纫机制造厂,此后为了刺激缝纫机的销售,辛格率先使用分期付款式的赊销方法进行推销。

而现代意义上的消费金融行业,最初诞生于美国的珠宝业。美国珠宝商富兰克林为了使较低收入人群也能从他的珠宝店购买物品,就开始向他们提供小额贷款,于是出现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雏形。1878年,美国第一家专门经营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成立,即所谓的“家庭消费金融公司”。

随着消费金融服务逐渐受到金融机构和国民的青睐,其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为了规范小额信贷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美国联邦议会于1916年颁布了《统一小额信贷法》(Uniform Small Loan Act ),这部法律为小额现金贷款提供了基本准则。同时,这部法案也是美国颁布最早的,用以规范消费金融市场,整顿市场秩序的成文法。以该法为起点,美国开启了长达百年的建构和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的征程。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市场主导”。因此,美国消费金融的立法原则即为保证授信机构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两者之间达到动态平衡。基本价值取向是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既要为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服务机构的正常运作留有适当空间,也要考虑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人权。循此逻辑,美国消费金融立法体系大致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是建立健全信用征信体系,包括信用管理立法和信用投放立法两个方面;另一部分主要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

以时间维度为主线,美国在消费金融领域的立法进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探索阶段(20世纪初—50年代)

在这一时期,美国的信用消费处于初建阶段,信贷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在产生之初并没有立法支撑,因此当时的消费信贷市场秩序混乱,高利贷和大量的地下消费信贷市场问题严重,暴力和欺骗在当时的信用市场上恣意横行。政府改革者逐渐意识到,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以避免社会交换所要求的信任遭到更深层次的损害。因此,联邦议会在1916年颁布了《统一小额信贷法》,试图规范这种无序状态。根据该法规定,贷款中所有的收费都必须公开,除公开的费用外不应当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利益,这项法律规定,小额贷款的最高月利率为3.5%(年利率42%)。到1922年,这项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己经被美国24个州采纳。《统一小额信贷法》的颁行,对于当时的美国个人信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美国信贷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 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推动了个人信用消费的良性发展,随后而来的经济危机也并未给个人信用的发展带来障碍,反而有了飞跃式的进步。至此,美国形成了面向全社会的信用消费制度,信用消费立法也进入探索阶段。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qidi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