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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集成建筑天津分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罚8万元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2-05-12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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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建集成建筑天津分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罚8万元)

中国网财经5月12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消息,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罚款8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且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殷朋举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天眼查显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为果凤来,成立于2021年。据了解,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证券代码:601668)全资控股。

资料显示,中建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模块化空间产品的研发和智能制造技术的综合运用,是集成房屋,箱式房,模块房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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