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交所就《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智通财经APP获悉,5月1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指出,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做市商通过做市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意见稿指出,科创板股票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发生科创板股票发行人就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被终止上市或主动终止上市等情形作出相关公告,或本所对科创板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时,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原文如下: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科创板基础制度改革,规范开展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号——科创板股票做市(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8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流动性,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试点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
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本所备案,可以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第六条 鼓励具备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的科创板股票保荐机构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为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保荐机构无法提供做市服务的,可以向其保荐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注明拟提供做市服务的科创板股票名称;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报备表;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材料。其他材料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提交。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备案,并在10个交易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首次申请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做市商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市商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条 本所向市场公告科创板股票做市商名单。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为所申请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自本所公告其成为所申请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商之日起提供相应做市服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或主动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该只科创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务连续2个月的做市评价为D;
(二)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科创板股票做市试点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满足的相关条件;
(二)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D;
(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
(四)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向本所提供虚假材料;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做市商通过做市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
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科创板股票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科创板股票的做市指标包括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价金额;
(三)报价参与率;
(四)其他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本所在做市协议及相关规则中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二)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应当提前至少1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科创板股票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五)发生科创板股票发行人就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可能被终止上市或主动终止上市等情形作出相关公告,或本所对科创板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时,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六)本所认为应当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做市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进行评价。本所对做市商的服务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特定股票做市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相应做市商和股票发行人公布评价结果。本所根据做市商做市服务月度评价情况,每年定期对做市商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细则、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特定科创板股票月度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特定科创板股票月度做市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终止其做市交易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做市商发生与做市交易业务相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据《交易规则》《特别规定》等规则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编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杨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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