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三板做市商实践的启示)
桂浩明
科创板准备引入做市商制度,监管部门日前公布了相应管理制度,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交易模式将正式实施,在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说到做市商制度,很多投资者可能会有点陌生,虽然在海外市场,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交易制度,但在国内证券市场,长期被束之高阁。
曾几何时,有人提出在国债交易中引入做市商制度,为此还做了相应的研究,但随着国债一级承销商及一级自营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债做市商制度也就没人提起。新三板开设时,有关部门把做市商制度列为新三板的基本交易制度之一,全力推动其落地。
从2015年开始,新三板就有了做市商交易制度。7年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以及做市商三种交易制度在新三板中同时实施,适应了不同类型挂牌公司的实际需求,在助力新三板良性运行上,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做市商制度对相关公司在合理定价、保持必要流动性以及吸引增量资金方面,产生了不小的正面影响,也广受好评。
总结新三板这几年在做市商方面的实践,有三点启发。
首先,在对做市公司的选择上,一定要坚持较高的质量标准。新三板之所以要实施做市商制度,根本原因是有的挂牌公司还不那么成熟,投资者了解不多,在市场上很难获得较为合理的定价,这不但给再融资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开展交易。显然,做市商需要给公司以合理的定价,但与此同时,更要求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可以预期的增长潜力。如果做市商在这方面缺乏把握,只是为做市而做市,这就无法在交易中形成良性的价格循环,投资者也不会跟进,行情自然暗淡,做市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其次,对于挂牌公司来说,为它做市的做市商不能太少,反过来对于做市商来说,其参与做市的挂牌公司又不能太多。从新三板的做市交易实践来看,如果挂牌公司只有少数几家公司做市,容易出现明显的报价趋同化问题,这不利于股票在交易中形成必要的价格弹性,从而影响其价格发现,由此所导致的买卖不畅状况,与做市商交易为股票提供流动性的目的是不符的。
而如果做市商参与做市的挂牌公司数量太多,很可能使得做市商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用于对挂牌公司的研究,而如果这个基础性的工作没有做好,那就很难想象后续的做市交易如何理性地推进。在一些证券公司的管理架构中,做市商归属自营部门,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某种意义上,做市商不但是价格的发现者,也是价格的决定者,其交易对手是所有非做市的交易参与者,这就需要对挂牌公司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报价上有更为合理的依据,从而做到尽可能的公允。事实上,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一家做市商同时参与太多的挂牌公司做市,是很难保证做市质量的。一些做市商在操作中发生亏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之有关的。
最后,现行新三板的三种交易模式是并行的,也就是各自独立进行,挂牌公司选择了做市商交易,就不能开展竞价交易,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依据,但客观上也使得交易行为较为僵化,对普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混合交易模式,即“做市+竞价交易”,改变当前单一的报价驱动为报价与指令双驱动,这样在继续体现做市商在交易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活跃交易,改善新三板流动性。
客观来说,新三板做市商交易的规模并不是很大,积累的经验也是初步的,但毕竟是有了相应的实践,并且给了市场很多启发。对此,予以认真总结,对于在科创板中实施做市商交易,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