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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实施办法进行2022年第一次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朱凯 2022-05-27 2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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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沪港通实施办法进行2022年第一次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共识,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第一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

据介绍,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明确就ETF纳入互联互通的投资标的达成共识。2021年12月24日,沪深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联合发布新闻稿,声明已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整体方案达成共识。据此,上交所拟就ETF纳入沪港通标的对《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同时,为做好沪港通业务规则与A股相关规则的配套衔接,对相关条款予以补充更新。

上交所方面称,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合计新增16条、修订25条。

第一,将沪港通标的证券范围扩展至股票ETF。明确标的证券范围。新增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股票ETF。调整涉及标的证券的通用规定。对于同时适用于股票、股票ETF的规定,统一将“股票”表述调整为“证券”或“标的证券”,包括报价等交易事项、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非交易过户、即时行情发布、信息披露等,涉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新增沪股通ETF份额持有人投票权的规定。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明确股票ETF纳入及调整机制明确纳入条件。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ETF定期调整纳入条件,包括产品属性、资产规模、上市时间、跟踪指数发布时间、沪深港通股票权重占比、跟踪指数及其编制方案等。明确定期及临时调整安排。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ETF定期调整调出情形,包括资产规模、沪深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跟踪指数及其编制方案等。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明确股票ETF终止上市的临时调整机制。明确定期调整公布及生效时间安排。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ETF定期调整公布及生效时点。明确交易所无法获取有关数据的股票ETF不予纳入。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明确本所或联交所无法获得用于判断纳入条件的指数数据时,相应股票ETF不予纳入。

第三,其他股票ETF纳入相关修订。新增沪股通ETF担保卖空豁免提价限制的规定。根据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ETF融券卖出豁免提价限制(即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在第三十五条中新增第四款豁免规定。补充沪股通、港股通ETF信息披露渠道。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联交所有关规定,修订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及补充相关释义。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新增沪股通及港通标的证券、ETF、沪股通及港股通ETF、深股通、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宽基股票指数、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等释义;补充沪股通、港股通释义,增加股票ETF相关安排。

第四,与A股相关规则的配套衔接的适应性修改。衔接退市新规,修改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取消了暂停上市环节,且目前本所已无暂停上市股票。据此,调整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的情形,修订第十七条,将“被本所暂停上市的股票”修改为“被摘牌的股票”。补充关于沪股通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新增第三十一条,明确沪股通标的证券为科创板股票的,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规定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包含的内容;修订第四十九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沪股通额度控制。

上交所方面表示,对于上述修订的沪股通ETF担保卖空豁免提价限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披露沪股通ETF担保卖空比例、沪股通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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