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被纳入沪港深通标的,互联互通机制再次扩容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基金 曹甜 2022-05-28 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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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额。

(原标题:ETF被纳入沪港深通标的,互联互通机制再次扩容)

5月27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以下统一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额。

同日,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多数只能通过购买香港上市的ETF,未来可以通过ETF互联互通直接投资内地ETF。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方面,部分内地ETF费率相对香港ETF更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为A股市场引入长线资金。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将进一步扩大两地市场的投资者群体,有利于推动两地ETF市场的健康发展。

ETF获纳入沪港深通标的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年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

2021年12月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整体方案达成共识。此次ETF被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是中港金融市场互通创新的又一标志性里程碑。

在联合公告中,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对ETF投资标的、投资方式,以及投资额度等作出了安排。

就投资标的而言,两地将基于基金规模、跟踪指数选股以互联互通标的股票为主等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两地交易所可根据运行情况在股票互联互通框架下调整纳入标的范围。

从投资方式上,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不允许申购赎回。ETF投资额度与股票投资额度一并统计及管理。

联合公告还提到,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以及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ETF纳入互联互通方可正式实施。

拟半年调整一次标的

同一时间,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均发布了关于ETF纳入互联互通的相关公告,其中对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的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则,在现有沪深港通机制基础上,此次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市场股票ETF一并纳入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从纳入标准具体来看,内地市场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成份证券以沪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香港市场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元港币,成份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且不含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同时,此次纳入标的的ETF须满足上市6个月、标的指数发布已一年等要求。

原则上,纳入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监管合作、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深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仅限二级市场交易。

据悉,从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ETF纳入互联互通方案正式实施,需要2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在方案实施之前,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

参考股票互联互通

同日,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此外,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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