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面实施注册制需要统筹推进)
【平心而论】
建议加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赔偿责任,进一步扩大索赔范围及提高赔偿金额;进一步细化投资者索赔指引,让投资者的索赔渠道更便捷、更高效。
黄平
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股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推进全面注册制,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促进资本市场提质增效释活力,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然而,目前新股发行高价高频、投资机构爆炒套利、大额超募资金闲置、散户热衷跟风投机等问题仍然突出,市场需求失真、发行定价失灵的情况仍然存在,市场调节功能并未充分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仍需结合完善市场估值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改善投资者维权环境等方面统筹推进,为市场调节功能有效发挥创造条件。
一、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大力倡导价值投资,为形成市场合理估值体系奠定前提和基础。
压实信息披露第一责任。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构建市场合理估值体系的前提。压实信披义务人的第一主体责任及中介机构的第一道把关责任,严控信息“加工美化”形成“估值偏差”误导市场,严肃打击虚假信息扰乱市场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获取及时真实有效的信息。加大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加强机构投资者行为约束。用好大数据,对无基本面支撑的股价操纵恶炒行为精准监管,精准打击;建立完善机构投资者长周期考核评价机制,有效摒弃跟风抱团追涨杀跌的“超级散户”行为,推动资金从短期趋势交易向长期配置力量转变,使理性投资、价值投资成为市场主流。
二、完善新股发行价格形成机制,走出新股发行估值大都偏高、爆炒到畸高、长期价值回归漫漫熊途的怪圈。
完善新股发行询价机制。建议新股发行询价设置更高剔除比例(如15%),剔除明显高低价“异常值”,促使最终定价在合理范围内产生。加强发行定价过程监管。保荐人机构因利益驱动常成为市值高估的推手。建议在发行定价过程中,对投价报告与最终发行价格出现重大差异的,给予更严格管理;对因保荐人不严谨、不适当表述造成价格高估的,按误导市场严格论处。强化中介机构事后追究。对发行价格明显高估,上市后短期爆炒的,保荐机构应立即组织自查自纠,向市场及时反馈信息;对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提升估值,或上市后即业绩大变脸的,应倒查是否存在财务造假、不实陈述等恶劣行为,一经查实,视同欺诈发行行为,严肃追责。
三、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构建更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目前投资者保护工作虽已写进证券法,但具体实践中对投资者求偿权的维护、对违法违规者的索赔力度还不够,尚不足以对相关违规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建议加大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赔偿责任,进一步扩大索赔范围及提高赔偿金额;进一步细化投资者索赔指引,让投资者的索赔渠道更便捷、更高效。
四、限制新股发行超募行为,减轻股市扩容压力,支持更多优质企业上市。
新股发行严重超募本质上是资本市场价格机制失灵导致的资本错配和浪费。建议完善发行规则,遏制超募冲动,让市场的宝贵资源用在“刀刃”上。坚持按需募集,设置超募比例上限,如限制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严格控制保荐人机构获取超募承销费的比例;调整发行规则由“定发行股数后以股价定资金”转变为“定募集资金后以股价定发行股数”,即在确定合理募集资金总额基础上,如询价价格提高,则相应缩减发行股数,因缩减发行股数触发上市条件制约的,则由存量股东转让老股补足并设置锁定期。
五、关注市场总体承受能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全面实施注册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我国当下和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须结合国情,着力完善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才能促使市场调节功能真正有效发挥。在市场调节机制尚未成熟的现阶段,仍需高度关注市场的总体承受能力,积极呵护证券市场,让全面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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