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出台:指定新闻发言人,加强工作人员社交平台管理)
作为一种大众理财选择,公募基金愈发为大众所认可和接纳。尤其近两年,基金开始“出圈”,相关话题频繁登上热搜。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些负面舆情也被放大发酵,不仅损害品牌形象,甚至有损行业健康发展。
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6月17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计28条,分为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以及附则等五个章节。《指引》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该项工作,并由一名高管牵头负责。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
《指引》起草坚持三大原则
去年8月,中基协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在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
时隔十个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消息,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借鉴境内外监管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实际,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在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了该《指引》起草的三大原则:
一是借鉴其他金融业经验,充分考虑行业实践。在比较分析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声誉风险相关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基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体系。
二是提高及时性、有效性,落实各级组织责任。明确协会职责,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和义务,督促其及时有效落实指引要求。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困难以及行业自律经验,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明确行业协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公募高管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指引》共计28条,分为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以及附则等五个章节。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司需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 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
(二)澄清虚假、不实和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 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其他新闻发布职责。
中基协列举了声誉风险的12个来源,并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分级分类结果科学、灵活应对处置声誉风险,具体措施包含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确定声誉风险来源,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股权结构变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目标调整;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声誉事件;
(三)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实施;
(四)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及信息系统的重大缺陷;
(五)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六)投资者投诉及其涉及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工作人员变动;
(八)工作人员违反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的不当行为或言论;
(九)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
(十)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舆情;
(十一)他人通过仿冒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加强工作人员社交平台管理
对于基金公司工作人员,《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管理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工作人员声誉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工作人员 需要遵循业务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职业道德规范、个人行 为规范以及对外沟通原则;
(二)加强工作人员使用社交平台、自媒体等网络媒介行为管理,要求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行业及公司工作秘密,不得制造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不实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行业声誉和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不当言论;
(三)明确工作人员声誉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团队,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人员声誉管理的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声誉风险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四)将工作人员声誉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工作人员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工作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并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事件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相关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