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资管公司9月起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见习记者 秦燕玲
8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对200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做出大幅修订,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等相关内容。《规定》将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意见主要涉及《规定》的具体执行,并不涉及条款实质内容的修改。
《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从而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
例如,《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保险资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等,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此外,为维护长期资金等的安全,《规定》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增补。
《规定》指出,保险资管公司应当明确证券投资相关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以及禁止性规定要求。并且,保险资管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在股权结构设计要求方面,为了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规定》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同时,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经营原则方面,《规定》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通过对各项内容的修订、增补、完善等,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发挥长期投资优势,从而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