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社部、最高法发文: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保障新冠康复者平等就业权)
8月16日,人社部、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通知》提出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满足相关条件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通知》要求,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同时,要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通过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
此外,《通知》还提出,完善各地人社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和交流,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违法者,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这次《通知》已是本月第二份针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的文件。此前,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就曾提出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
人社部更早前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强调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该解除行为违法。我国《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同样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