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止不当利益输送!央行发文,拟规范金控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穿透识别关联方,设置1年过渡期…)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8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方式。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此外,《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金控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
《办法》分类提出了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
针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
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
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
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金控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受央行监管
《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办法》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具体来看:
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
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金控公司董事会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
《办法》对内部管理提出总体要求。其中,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在治理架构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
此外,《办法》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提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从事禁止性行为。
围绕强化报告和披露,《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信息,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报送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为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集团运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