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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回复监管函 否认在盐湖提锂项目中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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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宋都股份回复监管函 否认在盐湖提锂项目中违约)

宋都股份(600077)盐湖提锂项目“被解约”事件持续发酵。

8月31日晚间,宋都股份在回复交易所监管函时称,由于西藏珠峰尚未向宋都锂科提供履约担保,公司尚未就设备采购款项进行垫资。宋都股份解释称,西藏珠峰向宋都锂科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是合作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公司不存在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资采购设备等违约情形。 

否认存在违约

今年3月13日,宋都股份披露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西藏珠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拟垫资16亿元参与相5万吨碳酸锂当量盐湖提锂项目。受此消息刺激,宋都股份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

8月18日晚间,西藏珠峰就盐湖提锂项目披露公告称,在3月与启迪清源及其联合体单位宋都锂科完成《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并体谅疫情防控因素对相关各方正常运营的影响,但在协议约定交货日后跟进时,得知协议对方事实上并未履行相关合同责任及义务。

后经向两家联合体单位正式发函催告和要求整改,启迪清源回函延期部分履行供货义务,宋都锂科回函确认没有履约且并无整改履约的诚意。

宋都股份在回函中同时表示,宋都锂科于2022年3月9日成立,公司持有宋都锂科51%的股权。基于尽调结果尚未呈现,公司尚未完成实缴。

宋都股份同时称,截至目前,西藏珠峰尚未向宋都锂科提供履约担保,公司尚未就设备采购款项进行垫资。

宋都股份解释称,尚未垫资的原因是:西藏珠峰向宋都锂科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是合作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基于合作协议尚未生效,公司不应支付垫资款;西藏珠峰未向公司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且董事会认为当前尽调情况尚不具备将合作协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公司开展合作事项的前提条件,故公司没有支付垫资款。由于合同协议未达到生效条件,故公司不存在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资采购设备等违约情形。 

称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在西藏珠峰宣布解约的8月18日晚间,宋都股份并未披露被解约事项。直到8月19日早间,宋都股份披露公告称,8月18日收到西藏珠峰发送的解约通知函,并称对方单方面宣布解除合作协议。

宋都股份在回复监管函时解释称,2022年8月18日晚间19时,公司提交了《关于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截至该时间点,公司并未收到西藏珠峰单方面的解约函,对于股价异动公告,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根据宋都锂科工作人员自查邮箱显示,2022年8月18日晚间19时15分,宋都锂科收到了西藏珠峰发来《解约函》邮件。2022年8月19日晨间,公司收到了《解约函》原件,并立即发布了《关于收到合作方解约通知函相关事项的公告》,履行了应当披露的义务。

在3月披露《合作协议》签订后,宋都股份未披露任何具体推进进展。但在完成两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售后,公司披露收到解约通知函的公告。上交所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签订合作协议事项维护股价,以配合相关利益方减持的情形。

宋都股份在8月31日晚间的回复函中称,根据公司有效途径自查以及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询问函回复表明,公司不存在与相关方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也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与合作方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3月23日,5月18日,公司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分别已全部出售完毕。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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