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从业者,券业版个人征信系统上线!奖惩、正负面信息都将被记录,执业声誉管理已落地)
券业版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上线。
9月1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也同步更新了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栏目。公示信息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表彰奖励”“违法失信”“其他正面信息”“其他负面信息”等栏目。
“这个执业声誉,差不多是将从业人员职业经历过程中的重大奖惩、正负面信息都收录进去了,是个人的从业档案,对个人的执业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业人员要珍惜自己的执业声誉”,某头部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
“券业版个人征信系统”
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的推出,有一定的背景。
据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协会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协会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
一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个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类似于券业版的个人征信系统,从业人员的一些基本信息、奖惩正负面信息等都会在系统中有所记录。对从业人员的升职跳槽等会有影响。这也警示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珍惜维护好自己的执业声誉。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了规范。
正负面信息均被记录
根据规定,执业声誉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基本信息为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信息。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表彰奖励和违法失信信息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措施等。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是指协会经相应程序认定或者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等。
具体而言,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比如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比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其他正面信息包括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
查询记录保存10年
从业人员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复更正。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修改、删除、更正的责任。
效力期限内的执业声誉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和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原则上在协会网站公开。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作出单位及数量,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类型、作出或者认定单位及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协会应当保留执业声誉信息查询记录,但查询公开信息的除外。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执业声誉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查询内容、查询原因、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情况。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校对: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