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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 整体不超过4500元每颗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2-09-08 19: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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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原标题:国家医保局: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 整体不超过4500元每颗)

智通财经APP获悉,9月8日消息,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目前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全流程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普遍高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导入至整体不超过4500元每颗的新区间,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参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的政策相应递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控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谈判协商、成本监审等措施降价,进一步扩大调控效果惠及群众。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已普遍低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鼓励维持现行低价。允许经济发达、人力等成本高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放宽比例不超过20%;鼓励地方对于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形的医疗机构,探索定向宽松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政策。

原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

医保发〔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要求,开展全面覆盖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

(一)有序推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技耗分离”。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对于目前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收费的情况,实行“技耗分离”时,应按照扣减相关耗材线上采购均价的方式,同步下调项目价格。

(二)完善种植牙牙冠价格形成机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内对临床主流的全瓷牙冠组织竞价,按照竞争形成的阳光透明价格挂网,其他材质参照全瓷冠的价格挂网。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其他省份实施价格联动。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按挂网价格“零差率”销售。第三方工厂生产的牙冠,价格包含种植过程中返厂调改的费用,不得额外向患者收费。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种植牙牙冠的,采取“产品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由医疗机构以物料成本、加工服务等为基础,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自主确定价格并挂网,与竞价挂网牙冠的比价关系保持在合理区间,牙冠制作的翻模精修、扫描设计、打印切削、烧结上釉、上色调改等具体操作作为成本要素计入种植牙牙冠价格,不再将具体操作步骤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额外向患者收费。

(三)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口腔种植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一期植入手术(种植体植入)和二期手术(放置愈合基台)的设计、准备和操作等合并为种植体植入项目;牙冠置入服务,包括印模制取、颌位关系记录与转移、基台和牙冠安装、调试修改等,合并为种植体的牙冠置入项目;种植牙配套实施的植骨手术、软组织修复、植入体的修理和拆除等服务,设置独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等复杂种植手术,可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上体现差异。医疗机构为确保缺牙修复精准度,利用医学影像等各类检查手段和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构建虚拟3D模型、制作病灶模型或手术导板的,按照服务产出分别设立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发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于2022年11月底前发文规范整合本地区价格项目。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四)围绕种植牙全流程做好价格调控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单颗常规种植牙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目前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全流程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普遍高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导入至整体不超过4500元每颗的新区间,三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参照当地医疗服务分级定价的政策相应递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控目标范围内进一步采取谈判协商、成本监审等措施降价,进一步扩大调控效果惠及群众。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已普遍低于4500元每颗的地区,鼓励维持现行低价。允许经济发达、人力等成本高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放宽比例不超过20%;鼓励地方对于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等特定情形的医疗机构,探索定向宽松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政策。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要求,以及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的结果,合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采取针对性的落实举措。

(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口腔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指导。群众反映强烈、费用负担重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以降为主。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显著高于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平均价格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专题论证、重点降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院际差异大的,要督促价格次序排位靠前、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主动回调,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价格对市场的参照和锚定作用。全牙弓修复种植、颅颌面种植、复杂植骨等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允许与常规种植牙手术价格拉开适当差距。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其他缺牙修复方式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为患者提供适宜的缺牙修复服务。拔牙、牙周洁治、补牙等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历史价格偏低的可适当提高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2年12月底前重新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实行自主定价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各医疗机构在当地发布实施新价格项目的1个月内重新公布价格,促使价格水平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期发布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平均水平。

(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三、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

(七)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组建种植牙耗材省际采购联盟,各省份均应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以成套的种植体系统为单元(包含种植体、修复基台,以及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充分考虑种植牙耗材生产、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方面的特点,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具体采购方案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各联盟省份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广泛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原则上各统筹地区参加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数(含民营)占开展种植牙服务医疗机构的比例应达40%以上,或本区域报送需求总量占上年度实际使用总量的比例达50%以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具备种植牙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广泛动员,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全力动员民营医疗机构主动参加,大型牙科医疗服务连锁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作为,重点协调其集团各连锁(控股、分支)医疗机构参与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执行中选结果。要向医疗机构讲清政策要求、群众期盼和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集采后行业格局和患者就医行为的变化趋势,强调相关配套和监管措施等,引导医疗机构在与国家倡导和人民群众期盼同频共振中获得发展机遇。公立医疗机构医生在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作为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该公立医疗机构应督促其规范参与集采。请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或不参加本次集采。

(九)如实准确填报种植体采购需求量。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分别组织省内参加本次集采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填报种植牙耗材的采购需求。填报内容包括本单位种植牙耗材的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采购需求量、提供种植牙服务的牙椅数量。填报需求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同时前瞻性考虑种植牙需求增长的因素,确保报量准确合理,促进更好实现以量换价,便于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联盟地区可以适当方式公开本地区各医疗机构报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其中,种植体植入和牙冠置入手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80%;实行自主定价管理的地区,上述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平均水平的80%。

四、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十)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十一)以省为单位开展口腔种植价格调查检查。专项治理启动阶段(2022年8月),按照“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专项治理实施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3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以省为单位形成报告报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治理“回头看”阶段(由各省择2023年下半年的适当时间段部署),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组织督导和交叉检查。

(十二)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

口腔种植是缺牙修复的重要方式,与固定义齿、可摘义齿等常规修复方式相比,种植牙的功能、结构、外观更接近天然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种植牙需求连续呈现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同时该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也日益成为民生痛点之一,群众对口腔种植“天价收费”、宣传虚假补贴、用低价广告欺骗患者、用“好处费”“介绍费”买卖客源等问题反映强烈。

202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面,明确要求将群众关注的种植牙纳入集采范围。5月,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部署“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广泛调研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把过高的种植牙费用降下来,让有种植牙需求的老百姓有更多机会享受到“实惠医疗”;让名目众多、雾里看花的种植牙收费规范化、透明化,逐步实现更好评价、更好计价、更好监督的“阳光医疗”;挤掉种植牙带金销售、买卖客源的虚高空间,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实现高质量发展,引导医疗机构为老百姓提供质价相符的口腔种植服务。

二、口腔种植全流程费用的治理目标

口腔种植的费用大致分为种植体、牙冠和医疗服务三个部分。

种植体、牙冠两个部分的价格需要通过集中采购和竞价挂网产生,因此,《通知》没有人为设定具体量化目标。目前,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端品牌种植体4000元-6000元每套,其他种植体2000元-3500元每套,流通过程存在价格虚高空间,集中采购后价格会有不同程度下降。公立医疗机构从第三方加工厂采购的牙冠大多在1000多元,自制牙冠价格更高,竞价挂网后也会有一定程度下降。

医疗服务部分的费用占种植牙整体费用比重较高,根据近期全国范围内登记调查的初步结果显示,以各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为例,医疗服务部分的平均费用超过6000元,一些省市费用超过9000元,已经成为种牙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医疗服务费用偏高的原因多样,既有项目设置不合理,过度分解,也有定价过高、巧立名目乱收费等。从前期征求意见看,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在规范收费时引导全流程费用回归合理区间,部分意见认为应当考虑技术劳务价值、技术水平、风险程度以及资源稀缺性。综合群众、医疗机构、专业人士等各方意见,最终将三级公立医院种植牙医疗服务部分的价格调控目标确定为4500元。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地区或医疗机构,《通知》也明确了允许适当放宽的条件。

按照《通知》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种植体集采、牙冠竞价的结果产生后,进一步合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通过对构成种植牙费用3个部分的综合施策,群众种牙费用负担将会有效下降。

三、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的内涵和意义

《通知》提出三级公立医院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4500元,是指门诊诊查、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总和,不含种植体和牙冠。其具体意义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调控目标的功能就是“控高”。在医疗服务价格上,体现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发挥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发布调控目标就是开门见山地对过高价格进行调控,针对单颗常规种植的情况,将目前价格畸高的降下来。从全国范围来看,按照《通知》要求的标准落实,价格畸高地区会有相对明显的下降,大多数地区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回调。

第二,调控目标考虑地区差异性,不是一刀切的单一标准。例如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靠前的地区和城市确实存在资源、人力等各方面成本较高的因素,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通知》对这部分地区明确可上浮不超过20%,具体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以城市为单位确定并公布。

第三,调控目标是地方价格治理的“达标线”,不是“托底线”。当前医疗服务项目总价高于调控目标的地区,需要医疗保障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价,达成调控目标;有条件将总价导入更低区间的地区,不应止步于达标水平,需要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实事求是地进一步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总价已经低于调控目标的地区(如前期已经自行开展种植牙价格调控的城市),鼓励当地继续实施亲民价格。

第四,调控目标是医疗机构的“高线”,不是绝对的“高限”。公立医疗机构的具体收费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价格政策为准,实际收费有所突破可能与患者需要植骨、软组织移植等额外服务有关,有的种植前还需要额外拔牙或牙周治疗,并不一定表示存在不合理诊疗和收费。此时,调控目标作为医疗机构的“高线”,主要是引导医疗机构更多的加强自我约束,也提示患者对明显超线收费的警惕和监督,通过对各方预期的不断引导,共同将种植牙医疗服务费用调整至合理水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调控目标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仍按规定自主定价。我们希望通过公立医院发挥价格“锚”的作用,把调控目标的治理效果传导至民营医疗机构,引导价格偏高的民营医疗机构也向调控目标看齐,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同频共振。

四、口腔种植价格治理的具体措施

口腔种植收费贵,不是通常理解的只贵在小小一颗“人工牙”上,而是涉及到种植体系统、种植牙牙冠,以及相应的检查设计、种植手术等一系列费用问题,需要针对各个环节、各类耗材和服务的使用特点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全面覆盖。

第一,对医疗服务价格以政府调控为主,强化公立医院价格的公益性和“锚”的作用。一是规范整合口腔种植价格项目。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出台细则,指导地方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统一可收费的项目,整合拆分过细的项目,去除不合理的项目。二是整体调控口腔种植的医疗服务价格。《通知》要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部分的总价原则上不超过4500元。地方将围绕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针对性设计治理方案、制定项目价格、监管医院收费,避免医疗服务价格治理就项目论项目,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三是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公益性和“锚”的作用。在口腔种植领域,相当一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高于民营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各地坚持公益性原则,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植骨手术费等价格,进而发挥对市场的参照作用,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符合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水平,制定合理价格。

第二,对种植牙耗材以集中采购为主要抓手,竞争形成透明合理的价格。其中,种植体作为标准化生产、跨地区供应的工业制成品,参考冠脉支架、人工关节等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的经验,实行四川省牵头、各省份全部参与的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要求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动员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加,以量换价。种植牙牙冠加工制作的个性化要求高,与临床使用端互动紧密,现阶段以探索竞价挂网为主,由四川省先行先试,形成牙冠价格的参照系,其他省份做好价格联动,以点带面,促进牙冠价格阳光透明。

第三,对价格行为强化日常管理,形成闭环和长期的治理效果。此次专项治理贯穿口腔种植从成本控制、价格形成,一直到实际收费的整个过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和医疗行业规范的职责,将医药价格工作延伸到服务主体价格行为的日常管理上。《通知》要求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实现闭环治理。《通知》要求以省为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检查,以2022年8月开展全国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起点,分启动、实施和“回头看”三个阶段递次推进,强化跟踪监测,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典型案例,形成长效治理效果。

五、强调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的必要性

医疗保障部门一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通知》提出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加强监管并没有改变民营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政策不变,允许根据成本供求变化自主调整价格。加强监管的具体做法,概括起来就是管预期、管规矩、管行为,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综合运用监测预警、信息披露等柔性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当前一些口腔医疗机构动辄以数千元的“好处费”“人头费”等形式通过相关方吸引患者,存在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问题。通过为患者提供价格信息的指引服务,警示价格风险,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正向竞争机制,让积极参与集采、有效控制成本、努力提升品质的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分享价格治理的红利,促使民营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经营,不让自主定价的政策成为违规行为、虚高价格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遮羞布”“挡箭牌”。

第二,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医药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是覆盖全行业的,既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也包括民营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对经营者不得采取的价格行为也进行了规定,需要医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强化日常管理,将立法精神具体化为适宜措施。此外,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对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有关措施。

第三,加强监管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生活水平提高,有口腔种植需求的群体持续扩大,这个群体对于修复效果的追求也在不断上升。过去被认为是消费型、改善型的非基本需求,今后可能逐步会向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转化。口腔种植的医疗服务、医用耗材长期实行宽松为主基调的价格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行业快速发展,但对行业的引导、规范和监督功能没有充分发挥,收费乱象层出不穷,社会反响强烈。面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价格治理应在法律框架下,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应以市场和自主为由,回避监管责任。

六、《通知》对于兼顾口腔种植服务品质的考虑和安排

口腔种植服务品质涉及多方面因素,不仅与种植体、牙冠的产品质量,医生的技术水平相关,也和患者原有口腔条件以及种植后用牙习惯等相关。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因此在价格治理中,我们有针对性地通过价格杠杆促进高质量口腔种植医疗服务。

在种植体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我们将指导四川省探索符合种植体特点的采购方式,充分尊重临床选择权和使用习惯,采取多家中选的方式,为患者提供不同需求层次的种植体耗材,让中选结果与临床需求更好匹配,促进口腔种植服务质量保持稳定。按照以往集采的做法,有关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更加注重中选产品质量监管,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严格处置,确保种植牙耗材质量安全。

在口腔种植的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考虑到种植体集采之后价格已经趋于透明和相对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种植质量差异进一步聚焦到医疗服务技术水平的差异上。因此,对于单颗牙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费用的调控目标,我们旗帜鲜明地将医疗质量与价格调控水平挂钩,鼓励“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通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获得更多回报。例如,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和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承担了更多的复杂种植任务,可以放宽调控目标。此外,回顾性研究表明,目前口腔种植成功率平均95%左右,允许对种植成功率更高(例如种植1年的种植体持续存留率达到97%以上)的医疗机构按10%的比例放宽调控目标,引导医疗机构更多聚焦提升医疗质量,主动公布种植成功率等医疗质量信息,便于患者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在价格行为的治理中,通过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做得好”的充分向群众展示宣传,使其更好地发展;将“做得差”的暴露在阳光下,使其误导患者的难度变大。同时广大患者也要警惕少数通过相关话术误导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盲目抬高自身、贬损其他医疗机构又价格畸高的医疗机构,患者多花费的费用未必是基于高质量的口腔种植服务,而可能是为“好处费”“人头费”等获客引流成本买单。

总体来看,此次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于有效遏制当前口腔种植领域群众反应强烈的收费不规范、价格不透明等行业乱象,让耗材回归产品价值本身,让技术劳务价值得到合理体现,让医疗回归治病救人本质,有利于促进种植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保障医疗质量稳步提升。

七、此次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通知》部署,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2022年8月开始专项治理启动阶段,初期主要是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对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相关工作不涉及政策调整,因此已经在《通知》正式印发前部署开展。9月-12月,将陆续出台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发布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招标公告,实施种植牙牙冠竞价挂网,各地也将及时制定发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项目和价格政策。

2022年12月-2023年3月是专项治理的实施阶段。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等各项价格在各省陆续落地实施,由当地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

2023年下半年是专项治理“回头看”阶段,由各省安排部署。主要是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组织督导和交叉检查。

本文编选自“国家医保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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