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农村中小银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改为报告制)
见习记者 秦燕玲
银保监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批事项、银行发债审批事项等部分内容,作出了修订。
在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方面,《决定》进一步缩小了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主要是为了深化“放管服”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在银行发债审批事项方面,《决定》取消了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还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些修订,是为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
银保监会自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意见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机构、银行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主要围绕高管任职审批范围和条件、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我们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实际,有利于提升行政许可规范性、科学性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对《决定》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修改高管任职条件、明确负面情形影响期限等建议,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与其他监管规定的协调,进一步研究论证,在下一步工作中适时研究完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