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带病运行”!公司治理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将为银保监会重点监管对象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保险 李丹萍 2022-11-30 19: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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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也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原标题:严防“带病运行”!公司治理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将为银保监会重点监管对象)

图片来源:东方IC

11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质效,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据悉,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二是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三是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根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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