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年行动方案”把住上市公司质量关)
在证监会印发《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下称《方案》)后,近日,上交所制定了《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和《中央企业综合服务三年行动计划》,深交所也制定了相关工作落实方案。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控股股东、实控人着影响上市公司的质量。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多是实控人、控股股东操控或指使。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键要规范实控人、控股股东的行为。
目前公司法第21条仅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适用范围太窄。而违背诚信义务的涵盖范围更广,几乎可将所有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囊括进来。要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恶,关键要追究首恶民事责任,如果公司法明确了控股股东等诚信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投资者就可依此条款直接向法院提诉追究其民事责任,无需将上市公司作为追责主体。
完善上市公司深层次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制度需尽快完善。建议由投服中心代表中小投资者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前十大股东及持股3%以上股东无表决权。独立董事实施全职化,只能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职,所有上市公司按独董人数向投服中心缴纳费用,由投服中心以及中小投资者对独董实施考核奖惩。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还要把好入口关。上交所和深交所均提出要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笔者建议,对于卖冰淇淋、瓶盖等明显缺乏科技含量的企业或连锁企业,目前不宜霸占宝贵上市资源。证交所发审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做出适当预判,预判长期难以盈利的不宜通过发审,否则上市之后就是持续下跌,进而退市。要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和追责力度,落实好证券法相关规定,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买回证券。
要把好资本市场出口关。目前的退市门槛仍然较高,且对于“1亿元营业收入+净利润亏损”组合退市指标,上市公司也挖空心思予以规避,市场仍然存在不少缺乏持续运营能力、半空壳型上市公司。建议进一步降低退市门槛,提高上市公司维持持续上市资格的标准,同时加大证交所人员对退市决策的主观裁量权。
上交所提出开展投机炒作整治专项行动、多措并举遏制“炒差”“炒概念”痼疾,笔者认为,这无疑切中了二级市场的根本弊端,建议从打击市场操纵的角度,加强排查投机炒作的幕后操纵者,并将其绳之以法,甚至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证监会、沪深证交所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的方案或计划,都切中要害,实践中需要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当然也要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遵循和抓手,相信未来几年A股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必将有比较大的跃升。(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