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修订网约车管理办法,下调部分经营活动罚款数额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TMT 王雅迪 2022-12-06 17:00: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原标题:六部门修订网约车管理办法,下调部分经营活动罚款数额)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蓝鲸TMT频道12月6日讯,据交通运输部,日前,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据修改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