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介机构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挂钩机制宜适当保留)
近日,证监会、司法部就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等。
今年1月,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提出,律师可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书,提升招股书的规范性。此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书重大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也就是说,《管理办法》对律师参与制作招股书的政策力度更大,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组织主导方。
美国企业的招股书通常是由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来撰写,再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语言表达及信披的规范性、严谨性、逻辑性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这非常契合招股书应真实、准确、精炼披露等要求。
当然,由律师主导制作招股书、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同样要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指导意见》规定了合理信赖制度,细化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明确符合合理信赖条件的,可依法免除行政法律责任。显然,其中的合理信赖制度,对律师主导招股书制作情形也同样应适用,但基于律师与保荐人角色、业务的较大区别,其基础工作标准、适用程序或应有所调整完善。
而且,目前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规定保荐人承担连带责任,若由律师主导制作招股书,而招股书存在欺诈内容,证券法也或需明确律师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份利益自然要对应一份责任,毕竟招股书或是对投资者影响最大的信披文书。
《管理办法》还删除了此前律师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牵一发动全身,如果单独让律师享受这样的待遇,对其他中介机构貌似不公。事实上,证监会也表示正在认真研究《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内容的修改事宜,以做好规则间的衔接。
此前的挂钩机制,规定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这个挂钩机制,有效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的实际效果,充分体现了“零容忍”理念,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赞许。
因此,如果证监部门要取消这个挂钩机制,应慎重考虑。笔者认为,对比较特定情形,当然可以取消挂钩,比如,仅是中介机构个别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中介机构及其大多数从业人员总体是遵纪守法,此种情形可以取消挂钩。
但如果是中介机构被立案,那么挂钩机制就应适用,证监会不应受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申请,因为此时中介机构可能存在治理缺陷,内控机制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系统性的问题及风险必须从系统上予以防范。对于被立案调查人员正在申请的项目,证监部门也应拒绝受理,此类人员承揽的项目,本身就可能存在一些疑点。尤其是中介机构或其人员因大案要案而被立案调查,更应适用挂钩机制,此时证监部门要更多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角度,来妥善应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申请。
总之,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其他中介机构,都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命。有关部门也要通过零容忍的政策及监管,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从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