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股权激励引发纠纷 纳微科技遭前员工起诉)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本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但因股权激励引发诉讼的却十分罕见。
近日,纳微科技发布公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已离职员工韩寒起诉公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江必旺等三方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寒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鼓励股份收购价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前生物事业部总经理起诉公司 涉诉金额高达1.75亿元
韩寒于2017年4月入职纳微科技,先后担任销售总监、生物事业部总经理,属于公司统一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承担的职务和绩效考核获得激励股份。
苏州纳百是纳微科技员工持股平台苏州纳研及苏州纳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招股书显示,2017年11月,苏州纳百与陈荣光共同出资设立苏州纳研,当年12月,林生跃、华晓锋等股权激励对象与纳微科技、苏州纳研、苏州纳百签署《授予协议》,合计受让苏州纳百持有的苏州纳研22.97%出资份额。
2019年1月2日,林生跃、华晓锋等股权激励对象与相关方再次签订协议,合计受让苏州纳百持有的苏州纳研15.16%出资份额。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韩寒作为总监级管理人员,享有苏州纳研25.2万元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为1.6%,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950.145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60.33%。
在其离职后,韩寒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以5155.65万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的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569.84万元,该份额占苏州纳研出资总额比例为36.18%。并要求判令纳微科技支付针对265.66万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3亿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诉请涉案金额合计达1.75亿元。
纳微科技在公告中表示,上述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韩寒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和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在纳微科技公告披露当天,上交所也火速下发监管工作函,对相关事项予以关注,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上市后修订原股权激励计划 提出激励对象应服务满8年
除韩寒外,纳微科技此前还有2位股权激励对象离职。
2018年4月,邵宏伟从公司离职,离职时仍持有苏州纳研出资额12.6万元,出资比例为0.8%;2021年3月,张彦辉从公司离职,并与苏州纳百签署《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苏州纳研0.84万元出资份额转回给苏州纳百。
今年8月30日,纳微科技披露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对2017年12月制定的原股权激励计划予以修订,对服务期作出限制。
其中提到,自激励股份《授予协议》签署之日起,激励对象应至少持续为集团服务满八年。激励对象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其持有的尚未转让售出的激励股份将按照第 7.2 条所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处理,前期已经批准可以继续持有的离职员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