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名家观点 - 正文

治理网上非法证券活动应严究法律责任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2-12-28 20:49: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治理网上非法证券活动应严究法律责任)

近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联合证监会办公厅印发了《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进一步规范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严厉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证监机构核准。《方案》围绕的一个核心,就是严格落实证券业务持牌经营,规定网站平台要严格落实网上证券业务资质前置审核,这抓住了问题的本质。

《方案》明确了“清理处置涉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等四大工作举措。包括网站平台要通过自查等方式,对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未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个人,清理相关信息和账号;对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蛊惑交易等涉股市黑嘴和仿冒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信息和账号也需清理。要求所有持牌人员在网上开展业务都必须明示合法身份。

要最大限度压缩股市黑嘴、非法荐股活动网络生存空间,需要各方依照《方案》协调联动。网络平台需要把好第一道关,对没有资质的主体,不让其有发言机会、发言平台,有资质的必须让其亮出合法身份。而监管部门要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露头就打,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要与时俱进打击新型股市黑嘴等行为。此前由于相关部门严打股市黑嘴,股市黑嘴违规荐股行为,已从以前在电视、媒体上明目张胆荐股,发展到现在一些人以“小作文”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这种信息传播行为更易逃避监管,更具迷惑性、杀伤力。为此,在新形势下,证监部门对于“小作文”同样要加强甄别。

二是从无从业资质角度对相关主体予以惩戒。未经证监机构核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对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的、无证经营的,可按照证券法第213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另外,《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等业务,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角度予以惩戒和追责。证券法第193条对此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另外,刑法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构成操纵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证券法第56条最后一款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如何落实是个问题。比如,法院如何认定构成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虚假信息与股价变动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如何确定索赔对象、计算投资者损失等,这些都需要有制度突破或案例突破。

四是要着力引导市场理性价值投资。有投资者觉得,内幕交易、事件驱动型炒作是获取暴利的捷径,因此对小道消息极为关注,对证券内在价值反而比较漠视,为此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同时强化监管、严打题材概念炒作,形成投资者独立思考的投资氛围,这有利于远离股市黑嘴和虚假信息影响。

总之,有关部门应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示范,让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这有利于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