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丝集团:针对“50年协议”第一条款的一审判决,已启动上诉程序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产经 李振兴 2022-12-30 1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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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北京红牛大肆宣扬“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决的内容。

(原标题:天丝集团:针对“50年协议”第一条款的一审判决,已启动上诉程序)

12月30日,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以下简称“红牛公司”)12月29日发表的声明,天丝集团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并且天丝集团已经启动上诉程序。

天丝集团的声明称: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系该基层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该判决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2.上述未生效判决书也不能改变北京红牛的红牛商标使用授权期满和经营期限届满的事实,北京红牛声明系故意断章取义,旨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3.该判决仅与所谓“协议书”第一条条款的效力相关,并无任何对“50年”条款有效的认定,更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故北京红牛大肆宣扬“判决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并非判决的内容。

4.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0年 12 月21日就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属于天丝集团以及天丝公司对北京红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等事实作出终审生效判决。

5. 1998 年8月31日,天丝集团与泰国华彬等投资方签订了《98 年合资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均以该合同为准。《98 年合资合同》系各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6.所谓“协议书”并非各方正式签订的有效协议文件,且已先后被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及《98 年合资合同》所取代。

7.在北京红牛经营期限和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双双到期之后,华彬集团仍然继续违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对各方达成的契约的悍然无视、对天丝集团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对中国法治体系的肆意践踏。天丝集团将依法排除北京红牛造成的各项干扰,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和相关侵权方,天丝集团已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诉到底。

12月29日深夜,红牛公司发表声明称:根据前海法院判决,红牛公司依法享有: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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